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010號
TPHV,111,重上,1010,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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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莊侑諳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李建洲間遷讓房
屋等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1萬6,000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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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