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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428號
TPHV,111,上,1428,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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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葉千瑩

訴訟代理人 石健佑
視同上訴豐勝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 室
清 算 人 顧定軒律師
被 上訴人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
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連帶債務人一人所為抗辯,形式上有利於其他連帶債務人者 ,其抗辯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故連帶債務人一人提起 上訴,以非基於個人事由為上訴理由,形式上有利於其他連 帶債務人者,即必須合一確定,上訴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 人,法院應將其他連帶債務人視同上訴人。本件上訴人葉千 瑩以非基於個人事由提起上訴,形式上有利於連帶債務人豐 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勝公司),依上說明,豐勝公司雖 未上訴應視同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主張:豐勝公司自民國108年5月21日起至108年7月 18日止,向伊採購布匹(下稱系爭布匹),豐勝公司之總經葉千瑩於108年8月21日簽立連帶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 ),就系爭布匹之採購價金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民法 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伊已依豐勝公司之指示將系爭布匹 送至其位於柬埔寨之工廠,惟豐勝公司迄今尚欠貨款美金5 萬6,723元未清償,爰依買賣及系爭保證書之法律關係,請 求葉千瑩及豐勝公司如數連帶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 語。聲明: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美金5萬6,72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 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則以:




葉千瑩部分:伊是受僱於豐勝公司,雖掛名經理職,實係業 務人員,並無締約之核決權限。伊簽署系爭保證書,係作為 豐勝公司負責人之隱名代理人,並無以自己名義替豐勝公司 為保證之意,此依系爭保證書上有豐勝公司大小章之用印自 明,故連帶保證之效力應歸屬豐勝公司之負責人承擔,與伊 無涉。另就系爭布匹之買賣,雙方合意變更交易金額為美金 4萬4,470元,有對帳單可證明,被上訴人員工之回信訊息 亦未反駁此金額,故被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有誤等語,資為 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豐勝公司部分:就系爭布匹所欠之採購價金不爭執,但葉千 瑩主張價金有折扣,故援引其主張。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四、查豐勝公司自108年5月21日起至同年7月18日止,向被上訴 人採購系爭布匹,葉千瑩於108年8月21日簽立系爭保證書, 被上訴人依豐勝公司指示將系爭布匹運送其柬埔寨工廠;豐 勝公司於108年10月17日、21日給付貨款美金1萬8,440元、3 萬元,尚欠美金5萬6,723元未清償等情,有主料採購單、形 式發票、商業發票及提單、對帳單、系爭保證書等為證(見 原審卷第16至36、38至58、60至126、128、130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見原審卷第325至326頁、本院卷第74頁),可 信為真。
五、被上訴人主張豐勝公司自108年5月21日起至同年7月18日止 向伊採購系爭布匹,尚欠美金5萬6,723元貨款未清償,葉千 瑩於108年8月21日簽立系爭保證書,故上訴人應依買賣及保 證之法律關係連帶清償所欠貨款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主張豐勝公司自108年5月21日起至同年7月18日止向 伊採購系爭布匹,伊已依豐勝公司指示將系爭布匹運送其柬 埔寨工廠,豐勝公司除108年10月17日、21日給付美金1萬8, 440元、3萬元外,尚欠貨款美金5萬6,723元,經伊多次催討 仍未清償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25至326頁 、本院卷第74頁),則被上訴人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豐勝 公司給付所欠貨款,應有依據。
 ㈡葉千瑩於108年8月21日簽立系爭保證書(見原審卷第326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4頁)。依系爭保證書之 記載「…立保證書人葉千瑩(身份證號碼…)為豐勝公司之總 經理,關於豐勝公司向佑迪實業有限公司…採購布料所發生 之任何款項或費用,或因豐勝公司不履行其義務而應賠償佑 迪公司之一切損失金額,立保證書人均願連帶負責,並願放



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特立此保證書,以資信守…」 (見原審卷第130頁),葉千瑩於其上簽名、書立身分證字 號及住址,並用印,可見葉千瑩就系爭布匹之應付 貨款, 確有為豐勝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故被上訴人依系爭保 證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葉千瑩與豐勝公司連帶給付未清償之 貨款美金5萬6,723元,應屬有據。
 ㈢葉千瑩辯稱伊簽署系爭保證書,僅是作為豐勝公司負責人之 隱名代理人,並無替豐勝公司為保證之意,此觀系爭保證書 有豐勝公司大小章用印即明,連帶保證之效力應歸屬豐勝公 司之負責人承擔,與伊無涉云云。惟查: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通 觀契約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 作全盤之觀察,若契約文字,有辭句模糊,或文意模稜兩可 時,固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解釋之際,並非必須捨辭 句而他求,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38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系爭保證書載明「立保證書人葉千瑩為豐勝公司之總經理, 關於豐勝公司向佑迪公司採購布料所發生之任何款項或費用 ,或因豐勝公司不履行其義務而應賠償佑迪公司之一切損失 金額,立保證書人均願連帶負責,並願放棄民法第745條之 先訴抗辯權。特立此保證書,以資信守…」,且為避免人別 錯誤,葉千瑩並書立身分證號碼與住址,而系爭保證書上並 無任何葉千瑩代理豐勝公司負責人潘進添簽立連帶保證之字 句,或有此意思之文字,可知葉千瑩是以自己名義擔任連帶 保證人,故依系爭保證書所載文字,已可確認葉千瑩是以自 己名義擔任豐勝公司採購系爭布匹應付貨款之連帶保證人甚 明。
 ⑶又葉千瑩之簽名及蓋印後方,並蓋有豐勝公司之大小章,僅 能認其為「豐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顯無據此可認其是代 理豐勝公司之負責人簽署保證書。況葉千瑩於簽約時,載明 其係豐勝公司之總經理,並非是業務人員,則其就豐勝公司 向被上訴人採購系爭布匹擔任連帶保證人,係符合一般商業 慣例。此外,葉千瑩就其所稱簽署系爭保證書係為豐勝公司 負責人之隱名代理人云云,並未舉證,故其所辨,並不可採 。
 ㈣葉千瑩稱雙方有合意變更系爭布匹所欠貨款為美金4萬4,470 元,且被上訴人員工回信對此並未反駁,故被上訴人請求之 金額有誤云云,然:




 ⑴依葉千瑩提出之108年8月10日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 )稱「…客人以下兩種布,再我們極力爭取之下,客人同意 以15%discount FOB布價,接受此批大貨,請確認收到!謝 謝!」(見原審卷第348頁),葉千瑩之訴訟代理人於原審 稱:「…(系爭電子郵件寄件人GRACE為何人?)豐勝公司之 另外一位業務,當時與葉千瑩一同承辦此項業務…」(見原 審卷第325頁),系爭電子郵件是於西元2019年8月10日上午 11時54分發出,其下方被上訴人員工李子潔傳送予豐勝公司 之電子郵件時間為西元2019年8月8日下午5時47分,由上開 電子郵件之發送時間,可知被上訴人員工李子潔於2019年8 月8日下午傳送電子郵件予豐勝公司後,豐勝公司之員工始 於相隔2日後發出電子郵件,故被上訴人員工李子潔之電子 郵件顯無可能是回覆上訴人之電子郵件,參以被上訴人員工 李子潔2019年8月8日傳送予豐勝公司之電子郵件係說明系爭 布匹之處理情況,並未提及系爭布匹之價金,益可證並無雙 方合意變更交易金額之事。
 ⑵系爭電子郵件係上訴人單方傳送予被上訴人,目的在告知豐 勝公司之客戶願意以百分之15之折扣價,接受豐勝公司向被 上訴人下訂之貨物,顯難依此認被上訴人有同意變更所欠價 金為美金4萬4,470元之事。此外,上訴人就雙方有就系爭布 匹價金達成折扣之合意,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則其前揭抗 辯,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買賣及系爭保證書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連帶給付美金5萬6,7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1年1月27日(見原審卷第204、206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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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