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0年度,22號
TPHV,110,重家上,22,2023033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余國欽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炎煌等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8,49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8,4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 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 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 、追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並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提起第三審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原以被上訴人余炎煌余炎舟(下合稱余炎煌2人 )為被告,起訴請求余炎煌2人應將被繼承人余嬰(下逕稱 其名)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土地)依上訴人繼承應繼 分比例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余炎全、陳余 秋燕(下分稱其名)為被告,追加余田𡍼、余阿棟、黃余美



杏、黃余雲月、余美彩、余建國余國清余麗珠余麗美曹余麗月余清泉余錦華余華省、蘇余黍家、余秀真余秀錦余采潔游玉霞余俊明余佳穎余俊杰等21 人為原告,並為訴之變更,請求:㈠余炎煌2人及余炎全應將 系爭土地於民國83年8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之登 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余欉所有。㈡余炎煌2人及 余炎全陳余秋燕應將系爭土地於74年6月17日以「繼承」 為原因辦理之登記應予塗銷,並返還予余嬰之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上訴人上開聲明雖有不同,然其訴訟目的一致,欲 使系爭土地回復為余嬰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上訴人為上 開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8萬1 ,929元(計算式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3,98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7萬5,498元(見本院卷㈠第16 頁),尚應補繳12萬8,490元。又上訴人就本院駁回其變更 之訴之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0萬3,98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7萬5,498元,尚應 補繳12萬8,490元。從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 日內,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12萬8,490元,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被繼承人余嬰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訴之變更時價值 (新臺幣) 備註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4 390,413元 110年公告現值:2,900元/㎡ 面積:538.5㎡ 計算式:2,900元×538.5㎡×1/4=390,413元 2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582,661元 110年公告現值:14,315元/㎡ 面積:320.13㎡ 計算式:14,315元×320.13㎡=4,582,661元 3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327,090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654.18㎡ 計算式:2,000元×654.18㎡×1/4=327,090元 4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793,000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1,586㎡ 計算式:2,000元×1,586㎡×1/4=793,000元 5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1,768,695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3,537.39㎡ 計算式:2,000元×3,537.39㎡×1/4=1,768,695元 6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1,170,260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2,340.52㎡ 計算式:2,000元×2,340.52㎡×1/4=1,170,260元 7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679,175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1,358.35㎡ 計算式:2,000元×1,358.35㎡×1/4=619,175元 8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391,820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783.64㎡ 計算式:2,000元×783.64㎡×1/4=391,820元 9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1,782,755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3,565.51㎡ 計算式:2,000元×3,565.51㎡×1/4=1,782,755元 10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1,165,535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2,331.07㎡ 計算式:2,000元×2,331.07㎡×1/4=1,165,535元 11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4 1,030,525元 110年公告現值:2,000元/㎡ 面積:2,061.05㎡ 計算式:2,000元×2,061.05㎡×1/4=1,030,525元 總計 14,081,929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