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洪大木 姚秀珍 洪加正 夏玉潔 洪明溪 詹壽榮 詹和美 詹文寬 詹錦相 余秋竹 詹博翔 詹蕙憶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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