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10年度,21號
TPHV,110,醫上,21,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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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鍾油田
鍾仕賢

法定代理人 徐欣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被 上訴人 聯新國際醫院即張煥禎
鄧允武
葉松峰
蕭天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
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
訴,本院於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56條定 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聯新國際醫院即張 煥禎(原名壢新醫院,下稱聯新醫院)所雇醫師即被上訴人 鄧允武葉松峰蕭天發(下合稱鄧允武等3人)對病患鍾 汶達所為醫療處置,均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致鍾汶達死 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92條、第194 條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見調字卷第9至37頁 ,原審卷第93、303、304頁),於本院審理中補充主張民法 第185條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117、343頁),核其所 為,僅係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上說 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鍾汶達於民國108年1月27日(星期日)14時17分,因血便、 黑便及中度呼吸窘迫、咖啡色嘔吐物等症狀,至聯新醫院急 診室急診,由急診室主治醫師鄧允武為其診視,依鍾汶達



急診室抽血檢驗結果,其血紅素僅有4.9g/dL,遠低於一般 成年男子檢驗平均值13至18g/dL,應有出血情形,鄧允武本 應注意鍾汶達體內有不明出血原因,須進一步查明出血點, 並為輸血或再行檢測血紅素等必要之處置,竟疏未為上開處 置,且輸血後鍾汶達之血紅素仍未回復,足證其出血狀況仍 在持續而未獲改善;又至遲於1月28日(星期一),已可執 行常規檢查,但鄧允武仍未替鍾汶達安排進一步檢查,並確 認血色素是否有上升到可接受範圍,及鍾汶達已無出血現象 ,即命其出院,且鍾汶達出院時所量測之脈搏為81次/分、 血壓為184/117mmHg,均非正常值,致鍾汶達於同日12時12 分出院後,體內出血狀況未獲妥善醫治而惡化。是鄧允武明 知鍾汶達當時血紅素數值異常降低,經過輸血後,未確認鍾 汶達出血之處是否有止血或達到血紅素上升之改善,疏未注 意、追蹤鍾汶達之血紅素於輸血後未有改善而仍有治療之必 要,且未如訴外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對鍾 汶達施以胃鏡檢查及輸血、確認鍾汶達血紅素上升至安全範 圍、再次進行內視鏡檢查等醫療處置,即使其出院,違反醫 療必要之注意義務,致鍾汶達延誤就醫診治,顯有疏失。 ㈡鍾汶達於108年1月28日返家後,14時30分因解血便,再次至 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於同日20時26分轉送加護病房治療, 由加護病房主治醫師葉松峰主治。診斷後,葉松峰開立醫囑 :「禁食、監測血紅素、大便以及血液動力學狀態,輸血, 讓血紅素數值維持大於7」(下稱系爭醫囑),惟其未監督 執行系爭醫囑,使鍾汶達於住院期間108年1月29日1時,解1 20mL血塊及吐出140mL暗紅色液體,經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 液及新鮮冷凍血漿,1時44分鍾汶達吐120mL暗紅色液體,醫 囑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於2時30分進行檢查 ,於3時36分解400mL鮮紅血便,於4時15分進行血液檢查, 於4時36分鍾汶達主訴後腰痛,於6時10分鍾汶達主訴疼痛、 頭暈不適,於6時17分鍾汶達出現突發性呼吸困難及生命徵 象變化,6時20分發生休克,6時27分測量無脈搏,6時28分 脈搏0次/min,6時45分鍾汶達昏迷指數為3分(E1M1V1), 呈現植物人狀態。惟依4時45分之檢驗報告,鍾汶達血紅素 已降至3.9g/dL,顯有嚴重出血病危情形,詎葉松峰本應注 意鍾汶達上開症狀已有病危可能,應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 如充分輸血、進行必要之進一步檢查及止血等,竟疏未注意 、未為上開必要之醫療處置,致鍾汶達病情持續惡化,發生 低血容性休克,延誤鍾汶達之及時治療。
葉松峰於108年1月29日6時55分會診訴外人即腸胃肝膽科醫師 徐偉倫,經內視鏡檢查,發現鍾汶達有十二指腸出血合併低



血容性休克,無法以內視鏡方式止血,於同日10時由蕭天發 醫師為鍾汶達進行外科手術(下稱系爭手術),手術中10時 8分鍾汶達血壓下降為63/41mmHg,10時9分外科進行緊急心 肺復甦術,10時28分呈現嚴重酸血症,10時45分由訴外人即 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蕭鎮源協助支援,以裝置葉克膜方式暫時 維持鍾汶達生命,鍾汶達於系爭手術後,仍舊昏迷未醒,發 生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多重器官衰竭,術後繼續於加護病房 治療,嗣於108年2月3日12時30分轉院至林口長庚治療,於2 月14日3時58分因心因性休克死亡。又鍾汶達於系爭手術前 ,已有大量出血即2000c.c的血液在腸道裡,蕭天發明知鍾 汶達血紅素指數異常,並有前開檢測發現體內出血之結果, 應注意手術時避免加劇鍾汶達出血情形,並採取妥善醫療措 施,竟疏未注意,於術中不慎致鍾汶達失血高達7400mL即手 術過程血液流失量6500mL及鼻胃管出血量900mL;且依108年 1月29日9時8分病程記錄,蕭天發記載其接受會診時懷疑十 二指腸被腸胃科醫師施作時弄穿孔,後來在接續的開刀過程 之中也發現十二指腸穿孔,於同日16時53分病程記錄亦有記 載,鍾汶達係急性十二指腸潰瘍合併出血及穿孔,其病理組 織檢查報告單(下稱系爭報告單)之診斷,亦確定有十二指 腸穿孔。而葉松峰鍾汶達之主治醫師,惟自鍾汶達108年1 月28日住院後至1月29日上午7點30分之間,對於其病情惡化 未親自診察或加以處置,已違反醫療常規;蕭天發於系爭手 術開刀時,造成鍾汶達失血量過高,且於手術開始後始為其 施行急救,蕭天發之醫療行為亦有過失。
 ㈣是鄧允武等3人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上開醫療行為 皆有過失,共同導致鍾汶達於108年2月14日死亡之結果,渠 等過失醫療行為與鍾汶達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就伊等因此所受損害,鄧允武等3人應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又聯新醫院為鄧允武等3人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 88條規定,應與渠等負連帶賠償責任,或依聯新醫院與鍾汶 達間之醫療契約,鄧允武等3人為聯新醫院履行醫療契約之 輔助人,渠等醫療行為有上開過失,且違反告知義務,則聯 新醫院未依債之本旨提供醫療契約所應履行之給付,依民法 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應對伊等負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責任。再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 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不對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規定,應減輕伊等舉證責任,以資衡平。
 ㈤上訴人鍾油田徐欣雯鍾仕賢分別為鍾汶達之父、配偶及 子女。徐欣雯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7305元、喪葬費14



萬0550元,鍾油田鍾仕賢依序各受有扶養費損失40萬元、 100萬元,徐欣雯鍾油田鍾仕賢身心受極大痛苦,受有 非財產上損害(下稱慰撫金)各100萬元。爰依:⒈上開侵權 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徐欣雯114萬7855元、 鍾油田170萬元、鍾仕賢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8年12月12日(見原審卷第33至39頁,下同)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聲請准供擔保後宣告 假執行;⒉上開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聯新醫院給付 徐欣雯114萬7855元、鍾油田170萬元、鍾仕賢200萬元,及 均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聲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就上開2項聲明請求擇 一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其提起一部上訴, 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⒉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徐欣雯114萬7855元 (醫療費7305元、喪葬費14萬0550元、慰撫金100萬元)、 鍾油田140萬元(扶養費40萬元、慰撫金100萬元)、鍾仕賢 200萬元(扶養費100萬元、慰撫金100萬元),及均自108年 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鍾汶達於108年1月25日16時48分至同日22時6分許,因急性腹 痛至聯新醫院急診,雖經建議住院,然鍾汶達拒絕。於108 年1月27日14時17分至翌日12時19分許,鍾汶達又因解黑便 至聯新醫院急診就醫,經胃鏡檢查為逆流性食道炎及十二指 腸潰瘍,經鄧允武醫師評估後認鍾汶達病情穩定,安排門診 追蹤,鍾汶達因此出院。鄧允武鍾汶達經胃鏡檢查後,未 發見有活動性出血之病況,且其生命徵象穩定,是判斷無須 再進行血液檢查輸血後之血紅素數值、無須比較輸血前後之 血紅素數值、並無不適於出院之情形各項,所為相關處置均 符合醫療常規。
 ㈡嗣於108年1月28日14時30分至同日20時27分許,鍾汶達又因 解血便至聯新醫院急診,經發現原於104年4月30日經聯新醫 院施行腹腔內植入腹膜透析導管之透析液已成混淆狀,經建 議住院並輸血濃縮紅血球,後因鍾汶達有「腸胃道出血及貧 血」、「腎衰竭腹膜透析合併腹膜炎及敗血症」、「心臟肥 大及心臟衰竭」等情,故收置於加護中心,並經被上訴人延 續急診時之治療處理,但之後多次建議放置鼻胃管以便監測 胃出血量,均遭鍾汶達拒絕。嗣至108年1月29日6時17分許 ,鍾汶達出現呼吸困難之情形,經施行急救進行電擊後,呈



現休克狀態,並有十二指腸潰瘍出血之情形,即轉由葉松峰 醫師、肝膽腸胃科徐偉倫醫師、一般外科蕭天發醫師討論後 ,建議施行剖腹探查止血手術,後手術進行中,因鍾汶達大 量出血休克,改以心肺腹甦術急救並施行置放葉克膜手術。 ㈢鍾汶達係於108年1月28日20時30分後轉入加護病房,葉松峰 則於同年1月29日7時30分後始接手主治,當時判斷鍾汶達經 相當之急救程序可能呈現出血性休克,旋即與其他科之醫師 併家屬討論需緊急施以剖腹探查止血手術等;又於108年1月 29日凌晨時分,輪值加護病房之主治醫師為吳清平、住院醫 師為林家慶葉松峰負責病歷審核與健保申報,而鍾汶達轉 入加護病房後,係由輪值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護理人員 等全程予以照護。鍾汶達轉入加護病房期間累計輸液1000c. c、6單位濃縮紅血球、4單位新鮮冷凍血漿(FFP)、準備8單 位新鮮冷凍血漿,且已追蹤出血量、大便量等;於此期間, 主治醫師至少5次以上親自診視鍾汶達鍾汶達之心跳、血 壓、血氧濃度均屬正常,無發生缺血性休克現象之情形。至 6時17分許鍾汶達突呼吸困難、血壓下降、昏迷而須經急救 ,其昏迷原因可能係藥物影響、心臟功能不良引起惡性心室 顫動、休克導致等,於醫學上無法判定是否為腦病變、腦死 、或僅為鎮靜劑與肌肉鬆弛劑仍作用時間內之情形。且於同 年1月29日1時40分鍾汶達主訴雙側腰痛後,伊等施予腹部電 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正常,未見穿孔或出血情形,復經理 學檢查且詢問鍾汶達,腹部尚無僵硬或回復性疼痛之狀況; 嗣再安排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心臟肥大、肺部正常、並 無腸胃穿孔等。
 ㈣鍾汶達本有慢性腎衰竭(接受腹膜血液透析治療中)、貧血 (使用紅血球生成素治療中)、腹膜炎、慢性心衰竭、十二 指腸潰瘍及高血壓等病史,其身體狀態、血紅素數值本異於 正常之成年男子;其入院前2個月之血紅素均未超過8.0mg% 、心臟功能不佳、凝血機能降低,易使水分滯留體內,輸血 或輸液本不宜過多,且有腔室肥大之鬱血性心臟衰竭現象等 ,醫囑乃決定延續急診時準備之輸血量,並密切觀察心臟功 能反應、心跳次數、血壓變化各項。鍾汶達因腹膜析合併腹 膜炎及敗血症,凝血機能降低應為較為不利之病況,在經施 以插管急救時,主因應在於腔室擴大性心肌病變合併心臟衰 竭之併發症所致。再血紅素之濃度係屬為動態變化之數值, 因此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有所異動,例如大量輸血,當可使 血紅素濃度之數值增加,而大量輸液,如注入生理食鹽水等 ,當可使血紅素濃度因稀釋而減少。而鍾汶達前因腎衰竭或 無法排尿已使水分堆積體內,亦能生稀釋效應而致血紅素濃



度降低,若有潰瘍、腹痛或食慾不佳,或於施行胃鏡檢查前 因禁食而有脫水,亦能有濃縮效應致血紅素濃度假性升高, 若鍾汶達血紅素濃度正常,然整體血量減少仍將致有休克現 象,鍾汶達均有以上情狀,故於臨床上非僅以血紅素濃度為 唯一之診療依據,亦應參考鍾汶達生命徵象即呼吸、心跳、 血壓等監測數值,佐以認定是否需矯正血紅素濃度之標準。 如依頻繁之針次抽血檢查方式,以檢視鍾汶達之血紅素濃度 者,將致鍾汶達多次疼痛,或有無效診療之失,尤易增加鍾 汶達血液流失之風險,則於臨床上以鍾汶達之生命跡象等數 值,參考鍾汶達之意識狀態、呼吸、心跳、血壓、血氧飽和 度等,方始應為判斷鍾汶達有足夠血量及需否輸血等之正確 方法,伊等就此及後續之醫療行為,均無過失。 ㈤至上訴人主張鍾汶達在林口長庚就醫期間所為治療,與伊等 不同,乃因病況不同,醫療處置自不相同。況鍾汶達有十二 指腸潰瘍,曾經內視鏡止血、接受輸血、潰瘍藥物治療之病 史與紀錄,本亟可能產生長期潰瘍癒合不良之症狀,蕭天發 就其嗣後之內出血,初步臆診suspected perforation(穿 孔) by endoscopist(內視鏡師)者,乃屬常見之情形。 再者,上訴人請求慰撫金過高,扶養費亦非有理等語置辯。 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07、308頁): ㈠病患鍾汶達於108年1月27日14時17分,至聯新醫院急診室急 診,並由鄧允武醫師為其診視,主訴:於2至3小時前開始有 解黑便情形,另記載血便/黑便,中度呼吸窘迫,咖啡色嘔 吐物,當時鍾汶達脈搏82次/分、呼吸24次/分、血壓151/97 mmHg,血氧飽和度百分之百,意識清醒,鄧允武醫師予以點 滴輸液。嗣進行血液檢查及備血,15時37分鍾汶達血紅素4. 9g/dL,醫囑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4單位及靜脈注射潰瘍用 藥pantoprazole(40mg),並安排胃鏡檢查。 ㈡依胃鏡檢查報告所示,108年1月28日11時23分記載為逆流性 食道炎、十二指腸潰瘍,鄧允武醫師開立口服潰瘍藥物,並 為鍾汶達預約同月30日腸胃科門診,於12時12分出院。 ㈢鍾汶達於108年1月28日返家後,14時30分因解血便,再次至 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並於同日20時26分轉送加護病房治療 ,由葉松峰醫師主治。診斷後,葉松峰開立系爭醫囑。 ㈣108年1月29日凌晨1時,鍾汶達解120mL血塊及吐出140mL暗紅 色液體,經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液及新鮮冷凍血漿,1時44 分鍾汶達吐120mL暗紅色液體,醫囑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 (CT)檢查,於2時30分進行檢查,於4時15分進行血液檢查



,於6時17分鍾汶達出現突發性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變化, 開始進行急救程序。嗣經鍾汶達之家屬同意,由蕭天發醫師 進行腹部急症手術,手術過程血液流失量6500mL及鼻胃管出 血量900mL,鍾汶達術後繼續於加護病房治療。 ㈤108年2月3日12時30分轉院至林口長庚治療,並於2月14日3時 58分死亡。以上有鍾汶達急診病歷資料、門診診療單、生命 徵象記錄表、出院病歷摘要單、醫囑單、護理記錄單、病程 記錄、呼吸照護記錄、會診申請及報告、胃鏡報告、檢驗報 告單(生化、血液、細菌檢驗)、心電圖黏貼單、手術記錄 單、醫療同意書、一般放射線申請及報告單等件在卷可證(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醫偵字第24號偵查案件〈下稱 系爭偵案〉卷三全卷;原法院108年度壢司醫調字第2號卷第3 9至81頁)
鄧允武葉松峰蕭天發為聯新醫院之受僱人。 ㈦鍾油田徐欣雯鍾仕賢分別為鍾汶達之父、配偶及子女。 ㈧徐欣雯支出醫療費7305元、喪葬費14萬0550元。四、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鄧允武等3人之醫療行為有上開違反醫療上必要 注意義務、監督義務、醫療常規各項過失之情形,致鍾汶達 病情惡化而死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伊等因此所受損害,鄧 允武等3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聯新醫院為鄧允武等3 人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應與渠等負連帶賠償責 任,或依聯新醫院與鍾汶達間之醫療契約,鄧允武等3人為 聯新醫院履行醫療契約之輔助人,渠等醫療行為有上開過失 ,且違反告知義務,則聯新醫院未依債之本旨提供醫療契約 所應履行之給付,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 定,應對伊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事項,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上開但書規定係於89年2月9日該 法修正時所增設,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 設原則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 為因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商品製 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 ,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 有違正義原則。是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上開但書所定之公平 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求證事實之性 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



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以定其 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 ,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前 開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 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 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 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固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裁判意旨參照);惟醫 師實施醫療行為,如已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舉證證 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依前開說明,上訴人主張鄧允武等3人對鍾汶達所為上開 醫療行為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監督義務、醫療常規各 項過失,並致鍾汶達病情惡化而死亡,致伊等受有損害等情 ,仍應由上訴人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僅 因醫療行為之高度專業性,而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易言之 ,上訴人應就其上開主張證明至法院之心證程度達到降低後 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此時始因醫療專 業不對等之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發生 舉證責任轉換,應移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並無過 失,或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非謂凡涉及 醫療糾紛之民事事件,其舉證責任初始即當然倒置於被上訴 人,以符合訴訟法規精神及醫療事件之特質,先予敘明。 ㈡鄧允武等3人並無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監督義務及醫療 常規而有醫療過失:
鄧允武部分: 
  上訴人主張鄧允武明知鍾汶達就診時血紅素數值異常降低, 經過輸血後,未確認鍾汶達出血之處是否有止血或達到血紅 素上升之改善,疏未注意、追蹤鍾汶達之血紅素於輸血後未 有改善而仍有治療之必要,且未如林口長庚對鍾汶達施以胃 鏡檢查及輸血、確認鍾汶達血紅素上升至安全範圍、再次進 行內視鏡檢查等醫療處置,即使其出院,違反醫療必要之注 意義務,致鍾汶達延誤就醫診治,顯有疏失等語,為被上訴 人否認。查:
 ⑴鍾汶達於108年1月27日14時17分,至聯新醫院急診室急診, 並由鄧允武醫師為其診視,主訴:於2至3小時前開始有解黑 便情形,另記載血便/黑便,中度呼吸窘迫,咖啡色嘔吐物 ,當時鍾汶達脈搏82次/分、呼吸24次/分、血壓151/97mmHg ,血氧飽和度百分之百,意識清醒,鄧允武醫師予以點滴輸 液。嗣進行血液檢查及備血,15時37分鍾汶達血紅素4.9g/d



L,醫囑給予輸血紅血球濃縮液4單位及靜脈注射潰瘍用藥pa ntoprazole(40mg),並安排胃鏡檢查。依胃鏡檢查報告所 示,108年1月28日11時23分記載為逆流性食道炎、十二指腸 潰瘍,鄧允武醫師開立口服潰瘍藥物,並為鍾汶達預約同月 30日腸胃科門診,於12時12分出院等情,已如前不爭執事項 所述。又本件鄧允武等3人醫療行為經系爭偵案及原審分別 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簡稱醫審會)鑑定,衛 生福利部110年5月1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329A號函送之醫 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1次鑑定),其鑑定意見說 明:「㈠血紅素是由亞鐵離子及呈紅色的血球蛋白相結合而 形成,其主要功能,是將血循環中的氧,輸送至身體各個部 位。因此,當人體中血紅素減少時,組織就會缺氧而引起疾 病。血紅素濃度之數值即是單位體積內血紅素量,一般成人 男子血紅素正常濃度數值(即參考值)為13.0~18.0g/dL。 血紅素濃度降低的狀態,稱為貧血。有很多不同原因可以引 起貧血症,其中最常見之原因為身體中構成血紅素成分之一 的鐵離子不足(即缺鐵性貧血)。除此之外,各種全身性疾 病亦有可能併發貧血現象。有關血紅素之數值,可用於診斷 貧血,在診斷時要同時測定紅血球數、血紅素濃度及血比容 ,並且檢查紅血球是變大(大紅血球性貧血)或是變小(小 紅血球性貧血)。另尚需區分紅血球中血紅素含量,是相對 性地減少(低血紅素性貧血)或是正常(正血紅素性貧血) ,始能進一步鑑別診斷貧血之原因(參考資料1)。」(見 原審卷第219頁)及參考資料1.「葉力嘉。檢查結果解讀」 (見原審卷第237至239頁),可知病患之血紅素數值,固可 用於診斷其是否貧血,惟在診斷時要同時測定紅血球數、血 紅素濃度及血比容,並且檢查紅血球是變大或變小,另尚需 區分紅血球中血紅素含量,是相對性地減少或是正常,始能 進一步鑑別診斷貧血之原因,而非以血紅素之數值為單一判 斷標準。
 ⑵第1次鑑定意見復認:「…㈡依病歷紀錄,病人(即鍾汶達,下同)有高血壓、貧血、痛風、腎衰竭(接受腹膜血液透析治療)及慢性心衰竭等病史。另107年12月18日病人因左腳蜂窩性組織炎至林口長庚急診室就診,當日血紅素為7.4g/dL。12月21日血紅素3.3g/dL,其胃鏡檢查報告為十二指腸潰瘍,經內視鏡止血。12月22日病人血紅素7.6g/dL,12月28日再次內視鏡檢查結果已無顯示出血。病人於於急診室及住院期間,接受輸血及潰瘍藥物治療,於12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左腳蜂窩性組織炎及慢性腎衰竭接受腹膜血液透析,故由林口長庚病歷紀錄可知,病人屬慢性貧血情況。若僅以病人在該期間之血紅數值與一般成年男子相較而言,顯然低於一般參考值。惟因病人本身有慢性腎衰竭(接受腹膜、血液透析治療,可能破壞紅血球)、貧血(使用紅血球生成素治療)及感染等因素,故無法藉由病歷紀錄推測病人基礎血紅素應為多少。108年1月27日14:17病人至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於急診時之血紅素數值為4.9g/dL、5.8g/dL,嗣後於加護病房期間則為5.8g/dL,皆低於一般成年男子之參考值(13.0~18.0g/dL),但如前所述,本案病人本身有多重疾病,故其血紅素數值雖異常,仍難以推測其基礎數值應為多少。臨床上,除血紅素外,病人之意識狀態、生命徵象及血氧飽和度等,皆為診療依據;而觀諸病歷紀錄,聯新醫院醫師皆有就前述數據加以監測、優先觀察,並作為病人治療依據。㈢1.…108年1月27日14:17病人至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15:37之血紅素數值為4.9g/dL,加以病人主訴2~3小時前開始有解黑便情形(另依護理紀錄記載血便/黑便,中度呼吸窘迫,咖啡色嘔吐物),表示或可據以推測病人之貧血現象,可能是由消化道出血所引發。惟依急診病歷紀錄,並無其他基礎值作為比較,礙難評估出血量約為多少。另依醫療常規,醫師應為病人檢查並確認出血原因或輸血治療。本案鄧醫師已給予病人點滴輸液、血液檢查、備血及輸血,亦給予潰瘍用藥及安排胃鏡檢查,同時給予降血壓藥物等治療。故鄧醫師已依醫療常規,為病人進行相關檢查、確認出血原因及輸血等治療。2.臨床上,每輸一單位紅血球濃縮液,血紅素上升多少,需視病人病情而定,通常成人體重50~60kg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約可提高病人血紅素約1~1.2g/dL。不過,前述數值之提高,仍然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例如血液製品之品質影響半衰期,抑或病人長期輸血是否有抗體產生加速血球破壞等(參考資料2)。一般於輸血後,應評估病人狀況是否穩定,並有多種評估方式可供採用,包括生命徵象(如血壓是否回穩,心搏過速是否減緩等)、臨床症狀(如是否持續解黑便、血便、吐血等)、追蹤血紅素數值等。故血紅素數值之追蹤,為輸血後病人病情評估方式之一;但在追縱血紅素數值時,可能受大量輸液而稀釋,亦有可能病人常處於活動性出血狀態,在血液濃縮之狀態下,有時無法即時呈現血紅素數值變化之程度。臨床上,可使用內視鏡檢查,以確認病人有無上消化道出血、活動性出血或已止血。…3.依病歷紀錄,病人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鄧醫師已為病人安排胃鏡檢查,依108年1月28日11:23結果報告逆流性食道炎及十二指腸潰瘍,但未提及有活動性出血或需作內視鏡治療。因此,鄧醫師已有注意病人的胃鏡檢查報告,未提及有活動性出血情況,故病人在當時並不需要再作內視鏡止血。但為治療病人需要,鄧醫師有開立口服潰瘍藥物,以減少再出血機率,並為病人預約1月30日腸胃科門診。經檢閱病歷紀錄,當日(1月28日)12:12病人離院前(病歷紀錄未記載鄧醫師要求病人辦理出院),護理紀錄亦未提及吐血、解黑便、血便等情形,病人血壓在出院前亦無下降(處於高血壓狀態)或心跳加速等情形;復如前述,依11:23之胃鏡檢查報告,未有活動性出血或需作內視鏡治療等記載。可知,12:12病人離院前之生命徵象病穩定,依臨床上判斷,已無須再進行血液檢查輸血後之血紅素數值,且無須比較輸血前後之血紅素數值,即可依胃鏡檢查報告、生命徵象等判斷,病人當時無出血狀況且病情尚稱穩定。…㈩…綜上,108年1月28日病人並無不適於辦理出院手續之情形。」(見原審卷第220至223、229頁)及參考資料2.「王秋華(諮詢醫師)。血紅素知多少?-淺談血紅素與貧血」(見原審卷第241至247頁)。 ⑶本件上訴人再聲請本院送醫審會鑑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 12日衛部醫字第1111668924號函送之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 定書(下稱第2次鑑定),其鑑定意見亦認:「㈠…病人離院 前之生命徵象穩定,依臨床上判斷,已無需再進行血液檢查 其輸血後之血紅素數值,且無需比較輸血前後之血紅素數值 ,即可依胃鏡檢查報告、生命徵象等判斷,病人當時無出血 狀況,且病情尚稱穩定。…臨床上,鄧醫師在108年1月28日 病人出院前,即無需再確認病人血紅素是否上升至出血前的 數值,以及在病人生命徵象穩定之情況下,鄧醫師亦難以及



早確認病人是否仍有持續出血情形以及早治療,更無法推測 病人之後是否會再急性出血。此外,臨床實務上,不會在短 期間内,重複進行胃鏡檢查及抽血檢驗病人血紅素,主要會 採取生命徵象及臨床綜合評估,推測判定。…病人出院前, 鄧醫師已為病人進行前述檢查、治療、給藥,且病人在當時 的生命徵象穩定,亦無吐血、解黑便或血便之紀錄。因此, 鄧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見本院卷第221、232 至233頁)。
 ⑷是依鍾汶達之上開病歷資料及鑑定意見可知,其有高血壓、 貧血、痛風、腎衰竭(接受腹膜血液透析治療)及慢性心衰 竭等病史,曾於107年12月18日因左腳蜂窩性組織炎至林口 長庚急診室就診,當日血紅素為7.4g/dL;12月21日血紅素3 .3g/dL,其胃鏡檢查報告為十二指腸潰瘍。而鍾汶達於108 年1月27日14:17至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15:37之血紅素數 值為4.9g/dL,並主訴2~3小時前開始有解黑便情形(另依護 理紀錄記載血便/黑便,中度呼吸窘迫,咖啡色嘔吐物), 與其前因左腳蜂窩性組織炎至林口長庚急診室就診之病情已 有不同;且因鍾汶達有十二指腸潰癌病史,鄧允武即為其安 排胃鏡檢查,依108年1月28日11:23結果報告逆流性食道炎 及十二指腸潰瘍,但未提及有活動性出血或需作內視鏡治療 ,鄧允武已有注意鍾汶達之胃鏡檢查報告,未提及有活動性 出血情況,故鍾汶達在當時無需再作內視鏡止血,鄧允武為 治療必要,仍有開立口服潰瘍藥物,以減少再出血機率,並 為鍾汶達預約1月30日腸胃科門診,鍾汶達於1月28日12:12 離院前,護理紀錄亦未提及吐血、解黑便、血便等情形,其 血壓在出院前亦無下降(處於高血壓狀態)或心跳加速等情 形,可知12:12鍾汶達離院前之生命徵象病穩定,依臨床上 判斷,已無須再進行血液檢查輸血後之血紅素數值,且無須 比較輸血前後之血紅素數值,即可依胃鏡檢查報告、生命徵 象等判斷,鍾汶達當時並無不適於辦理出院手續之情形,故 鄧允武鍾汶達進行前述檢查、治療、給藥,且鍾汶達在1 月28日12:12離院前生命徵象穩定,亦無不適於辦理出院手 續之情形,鄧允武之前述醫療行為係符合醫療常規。 ⑸承上,鍾汶達於107年12月18日因左腳蜂窩性組織炎至林口長 庚急診室就診,與鍾汶達於108年1月27日14:17至聯新醫院 急診室就診之病情已有不同,且鍾汶達本身有多重疾病,故 其血紅素數值雖異常,仍難以推測其基礎數值應為多少,臨 床上,除血紅素外,病人之意識狀態、生命徵象及血氧飽和 度等,皆為診療依據,鍾汶達出院前,鄧允武已為其進行前 述檢查、治療、給藥,且鍾汶達在當時的生命徵象穩定,亦



無吐血、解黑便或血便之紀錄,無須再進行血液檢查輸血後 之血紅素數值及施以內視鏡止血,且鍾汶達在1月28日12:12 離院前生命徵象穩定,亦無不適於辦理出院手續之情形,鄧 允武對鍾汶達之前述醫療行為係符合醫療常規,則被上訴人 抗辯鍾汶達在林口長庚就醫期間所為治療,與伊等不同,乃 因病況不同,醫療處置自不相同,且鄧允武鍾汶達之醫療 行為並無違反醫療必要之注意義務、醫療常規等疏失,即屬 可採。上訴人主張鄧允武未確認鍾汶達出血之處是否有止血 或達到血紅素上升之改善,疏未注意、追蹤鍾汶達之血紅素 於輸血後未有改善而仍有治療之必要,且未如林口長庚對鍾 汶達所為之醫療處置,即使其出院,違反醫療必要之注意義 務,致鍾汶達延誤就醫診治,顯有疏失云云,不足採憑。 ⒉葉松峰部分:
上訴人主張鍾汶達於108年1月28日返家後,14時30分因解血 便,再次至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於同日20時26分轉送加護 病房治療,由加護病房主治醫師葉松峰主治。診斷後,葉松 峰開立系爭醫囑,惟其未監督執行系爭醫囑,且依鍾汶達10 8年1月29日4時45分之檢驗報告,其血紅素已降至3.9g/dL, 顯有嚴重出血病危情形,詎葉松峰本應注意鍾汶達上開症狀 已有病危可能,應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惟自鍾汶達108年1 月28日住院後至1月29日上午7點30分之間,對於其病情惡化 未親自診察或加以處置,致鍾汶達病情持續惡化,發生低血 容性休克,延誤鍾汶達之及時治療,違反醫療常規,顯有疏 失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查:
 ⑴鍾汶達於108年1月28日返家後,14時30分因解血便,再次至 聯新醫院急診室就診,並於同日20時26分轉送加護病房治療 ,由葉松峰醫師主治;診斷後,葉松峰開立系爭醫囑。108 年1月29日凌晨1時,鍾汶達解120mL血塊及吐出140mL暗紅色 液體,經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液及新鮮冷凍血漿,1時44分 鍾汶達吐120mL暗紅色液體,醫囑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C T)檢查,於2時30分進行檢查,於4時15分進行血液檢查, 於6時17分鍾汶達出現突發性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變化,開 始進行急救程序。嗣經鍾汶達之家屬同意,由蕭天發醫師進 行腹部急症手術等情,已如前不爭執事項所述。稽諸第1次 鑑定意見認:「…㈤1.自108年1月28日20:26病人轉入加護病 房開始,至1月29日01:33止,醫師已有給予潰瘍用藥,且持 續監測、其生命徵象及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液及新鮮冷凍血 漿。另自01:44至06:17前,醫師持續監測病人生命徵象,安 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其結果無腹主動脈瘤及腹 膜透析產生之血水,並進行血液檢查,結果報告於05:54完



成,病人血紅素3.9g/dL。06:17病人出現呼吸困難及生命徵 象變化後,醫師即進行急救等相關處置。依病程紀血錄,病 人血紅素下降至3.9g/dL,該檢查收件時間為04:45,報告出 具時間為05:54。因在此期間內,病人生命徵象並無異常變 化,故在醫學上代表病人可能仍有出血,但該期間内(在06 :17前)暫無休克現象發生。臨床上,需要持續監測病人生 命徵象,若生命徵象發生異常變化,則需要立即給予必要治 療處置,例如予以心肺復甦術(CPR)急救等。依病歷紀錄, 108年1月29日06:17病人出現突發性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變 化(脈搏110次/分,血壓91/58mmHg)。醫師在病人出現休克 後,開始進行急救程序,包括置放氣管内管、心肺復甦術(C PR)及因有心室頻脈而予以電擊6次。依護理紀錄,06:39病 人恢復呼吸及心跳,06:41醫師給予升壓劑,06:44給予紅血 球濃縮液2單位。06:45病人昏迷指數2E分(E1VEM1),醫學上 代表病人有暫時性腦部缺氧缺血,但無法依此認定病人腦死 。此外,當日19:03病人昏迷指數6E分(E4VEM2),尚有恢復 及2月4日於林口長庚,昏迷指數為6E分(E2VEM4)。依此推測 ,1月29日06:45病人並無呈現腦部缺氧缺血性腦病變或腦死 之情。2.108年1月28日20:26病人轉入加護病房開始,至次 日01:33止,醫師有給予潰瘍用藥,持續監測病人生命徵象 及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液及新鮮冷凍血槳。另自01:44至06: 17前,醫師持續監測病人生命徵象,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 (CT)檢查,其結果無腹主動脈瘤及腹膜透析產生之血水, 並進行血液檢查,結果報告於05:54完成,病人血紅素3.9g/ dL。06:17病人出現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變化後,醫師即進 行急救等相關處置。綜上,醫師為病人所作前開處置及治療 ,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不足。」(見原審卷第223至225頁) ,可知鍾汶達自108年1月28日20:26轉入加護病房開始,至1 月29日01:33止,被上訴人醫師已有給予潰瘍用藥,且持續 監測、其生命徵象及持續輸血紅血球濃縮液及新鮮冷凍血漿 ;另自01:44至06:17前,被上訴人醫師持續監測其生命徵象 ,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其結果無腹主動脈瘤 及腹膜透析產生之血水,並進行血液檢查,結果報告於05:5 4完成,鍾汶達血紅素3.9g/dL;06:17鍾汶達出現呼吸困難 及生命徵象變化後,被上訴人醫師即進行急救等相關處置, 則於1月29日06:17鍾汶達發生呼吸困難等需急救情況之前, 其生命徵象穩定,依臨床上之判斷,尚無須進行何種醫療處 置,被上訴人醫師為鍾汶達所作前開處置及治療,並無不足 ,且符合醫療常規。
⑵又第1次鑑定意見復認:「…㈥1.經檢閱病歷紀錄,108年1月29



日01:00後,治療團隊持續監測病人生命徵象尚稱穩定,持 續輸血,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其結果無腹主 動脈瘤及腹膜透析產生之血水,並進行血液檢查,結果報告 於05:54完成,病人血紅素3.9g/dL。因此,在前述血液檢查 報告完成前,依臨床上之評估,病人並無緊急會診作胃鏡檢 查之需要。06:17病人出現呼吸困難及生命徵象變化後,醫 師則立即進行急救等相關處置。綜上,06:55葉醫師會診腸 胃肝膽科徐醫師為病人進行胃鏡檢查,會診時間上並無延誤 (參考資料3)。2.依病歷紀錄,醫師已為病人使用胃鏡止血 …此係因擔心潰瘍過深及擔心是否穿孔而中斷止血。若病人 治療遭遇前述之情況,代表潰瘍嚴重,已無法單依胃鏡將出 血點止住,一般需要採用其他積極處置,以避免生命發生危 險,例如經由血管攝影進行血管栓塞或外科手術,以阻止持 續活動性動脈出血…本案病人遭遇前述無法以胃鏡止血之情 況時,表示病況嚴重,主治醫師已及時會診外科蕭醫師施行 外科手術,符合醫療常規;惟此時進行緊急手術等任何醫療 處置,均難以完全避免發生死亡之可能性。3.…08:11病人之 鼻胃管持續引流出血水,進行胃鏡檢查。09:06胃鏡檢查報 告記載大量血沉積於十二指腸,經初步止血後發現一活動性 動脈出血點之潰瘍,進一步使用止血夾及注射止血劑,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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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