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上 訴 人 莊雅茹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被上訴人 王煥文 徐彪成 楊衣帆 黎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黎世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被上訴人 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複代理人 邱瑞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