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611號
TPHV,108,重上,611,20230307,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穎穎(原名吳宜穎)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陳建仲(原名陳建杰)

蔡仁傑

許素貞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陳韋婷
住○○市○○街00巷0弄0號0樓之0
陳怡竹

林靜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慧婷律師
張厚元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鉉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博文 住○○市○○區○○○路00號00樓
林宥馨
蕭采彤(原名蕭芳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 人 丘浩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環球網路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廖培穎律師
許献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
日所為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關於第三項「吳穎穎以次11人之上訴駁回」、第五項後段「吳穎穎以次11人上訴部分」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吳穎穎以次11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吳穎穎以次11人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1/1頁


參考資料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