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87號
TPHV,107,重上,187,2023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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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元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7號判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就損害賠 償部分各為新臺幣(下同)10億8,003萬960元(對長生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公司】之請求)、1億217萬8,593 元(對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元公司】之請求), 共計11億8,220萬9,553元,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1,353萬6,879元。至於登報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上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共計1,354萬1379元(計算式:13,536,879+4,500=13,5 41,379元)。然本院於112年2月15日所為補費裁定,僅計算 上訴人對長生公司請求之金額,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1,252 萬5,396元,漏未計算上訴人對星元公司請求之金額及登報 部分所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01萬5,983元(計算式:13,5 41,379-12,525,396=1,015,98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1萬5,983元,逾期未 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認為其此部分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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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