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3號
TPHM,112,聲保,93,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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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銘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銘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銘安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侵上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1年9月,嗣經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 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 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 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0 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受刑人 提報假釋意見表、受刑人假釋陳述意見表、個案輔導記錄、 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戶籍謄本、收容人直接調查表、收 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 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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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