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柏勳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柏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柏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聲字第832號裁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 國111年1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 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