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家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08號裁定應執刑有期徒 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