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壬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壬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壬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