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2號
TPHM,112,聲保,62,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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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翰(原名郭宗興、凌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育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 0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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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