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53號
TPHM,112,聲保,53,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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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亦承(原名胡榮明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亦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亦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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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