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博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博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詐欺、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75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