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鄭麗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鄭麗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鄭麗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0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 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