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義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義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義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 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7 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