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1號
TPHM,112,聲保,101,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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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于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于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于勲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 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 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6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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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