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0號
TPHM,112,聲保,100,202303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襄瑾(原名林徐襄瑾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襄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襄瑾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7 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