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59號
TPHM,112,聲,659,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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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鄧智煌


被 告 賴慶興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鄧智煌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慶興因過失致死案件,被害人鄧凱中 生命法益遭受被告侵害而亡,聲請人即告訴人鄧智煌為被害 人之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規定,賦 予被害人親屬程序參與之主體地位,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 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 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 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決被告犯業務過失致 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而被告上開 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 且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父,屬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 與之適格要件。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後,認 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 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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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