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13號
TPHM,112,聲,61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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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璘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璘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璘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惟業經 同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抗 告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 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 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



科罰金,而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 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 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及捺印之定刑聲 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 請為正當。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 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69頁 、第171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 中附表編號1至3均為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至9均為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時間又均在民國10 8年5月間,犯罪時間密切,且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 為,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1至3、4至6、 7至9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共5罪) 有期徒刑2月(共7罪) 犯罪日期 108年5月6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78號、第174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9/02/05 109/02/05 109/02/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 確定日期 109/03/17 109/03/17 109/03/17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2年度撤緩執助字第8號 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⑶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惟業經同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抗告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7日 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9號、第189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0/06/01 110/06/01 110/06/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 確定日期 111/01/06 111/01/06 111/01/06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3號、111年度歸緝字第43號 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25號、第14487號、第15550號、第22339號、第22543號、第23786號、第27955號、第322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0/08/26 110/08/26 110/08/2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確定日期 111/05/12 111/05/12 111/05/1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74號 ⑵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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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