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5號
TPHM,112,聲,45,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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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王怡婷律師
盧姿羽律師
被 告 徐有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上訴字
第477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及不得就該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同案被告乙○○於歷次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前後說法不一而有出入,為究明本件被告甲○○(下稱被告) 及同案被告乙○○警詢及檢察官訊問筆錄所載內容與錄音內容 是否相符,自有調閱上開警詢及訊問過程錄音光碟之必要, 並聲請拷貝被告扣案之黑色IPHONE XR手機其中通訊軟體We Chat之完整對話紀錄、被告扣案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之電磁 紀錄及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之台南倉庫現場搬貨影像光碟 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 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 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 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 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 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證據光碟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 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 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此部分聲請自無疑義。至於卷宗內證物得否由辯護人聲請拷 貝,基於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 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 被告之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 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 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 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 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



告實質上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 ,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亦 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凡可為證據或 沒收之物均屬證物,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在不 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 刑事案件卷附證物內容之權利在內。
三、經查:
  查聲請人王怡婷律師、盧姿羽律師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 77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 聲請檢閱並複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卷證,已敘明其為維護 被告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核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 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例外情形,應認為有理 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光 碟,併依前揭規定,禁止聲請人就其內容為本案訴訟以外之 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附表:
編號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甲○○ 110年4月1日13時22分警詢錄音光碟 110年度偵字第27265號卷證物袋內 2 110年4月1日20時15分警詢錄音光碟 110年度偵字第27265號卷證物袋內 3 110年4月1日22時48分檢察官訊問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45號卷證物袋內 4 同案被告乙○○ 110年4月1日16時44分警詢錄音光碟 110年度偵字第27265號卷證物袋內 5 110年4月1日22時57分檢察官訊問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45號卷證物袋內 6 110年4月29日13時29分警詢錄音光碟 110年度偵字第27265號卷證物袋內 7 被告扣案之黑色IPHONE XR手機其中通訊軟體We Chat之完整對話紀錄 扣案證物 8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之台南倉庫現場搬貨影像光碟 110年度偵字第27265號卷證物袋內 9 被告扣案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之電磁紀錄 扣案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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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