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鄭錦華
被 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林雨涵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月18日宣判。本件原告鄭 錦華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2年3月3日向 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 記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 程序對被告求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