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344號
TPHM,112,上易,344,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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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44號
自 訴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重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昱衡


選任辯護人 陳建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自字第4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並準用於第二審訴 訟程序。
二、查被告李昱衡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揭規定 ,自訴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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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