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302號
TPHM,112,上易,302,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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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02號
自 訴 人 楚怡萱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吳承洋詐欺等案件,被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自字第25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楚怡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並準用於第二審訴 訟程序。
二、查被告吳承洋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揭規定 ,自訴人楚怡萱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依法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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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