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4年度,1956號
TPEV,94,北小,1956,200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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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星聞共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陸續向原告訂貨7次,原告依
指示於93年12月22日、94年1月21日及25日送貨予翁文吉
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被告竟未依約給付新臺幣(下同)57
,178 元之貨款,為此依買賣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茲據其到場之陳述及答辯 狀,略以:未向原告訂貨,亦未收到貨物,原告無由請求給 付貨款。又縱認兩造間存有交易,原告曾於88年及91年間委 託被告為其規劃宣傳、行銷「星際大戰Ⅰ、Ⅱ」系列玩具商 品等業務,93年11月間再與被告洽商「星際大戰Ⅲ」上市記 者會,被告旋即將所規劃之宣傳文件設計網頁,並於訴外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下稱家 庭傳媒公司城邦分公司)所架設gamebase網站發送出120萬 份之EDM,並因之支出12萬元。惟原告違背承諾指稱被告所 為上述宣傳均與原告無關,其應負締約過失責任,茲以答辯 狀繕本之送達作為互為抵銷之通知,被告對原告不再負有債 務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間陸續訂貨7次,貨款計57,178元,原 告依指示於93年12月22日、94年1月21日及25日送貨予翁文 吉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 發票等件為證,被告雖否認有訂貨之事實,惟出貨單所載貨 物係家庭傳媒公司城邦分公司向被告訂購,家庭傳媒公司城



邦分公司委託「佶傳企業社翁文吉劉奕志先生於臺北縣 鶯歌鎮○○街14號1樓代收,業經家庭傳媒公司城邦分公司 94年10月25日函復本院在卷,家庭傳媒公司城邦公司既未向 原告訂貨,原告即不可能送交貨物予該供司委託之收貨者, 由此可認系爭貨物乃被告所訂購,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買賣關 係存在等語,堪信真實。
五、被告雖辯以已透過家庭傳媒公司城邦分公司網站發送「星際 大戰Ⅲ」上市記者會宣傳文件,並支出12萬元,原告違背承 諾,應負締約過失責任,茲行使抵銷權云云。惟觀諸家庭傳 媒公司城邦分公司函文:「遊戲基地(http://gamebase.co m. tw /)為本公司經營之網站;來函附件二(即被證五, 被告所述為為原告規劃設計之網頁)確為本公司銷售商品之 網頁;來函附件三(即被證五,被告所述之為原告發出之 EDM)確為本公司發送之電子郵件。來函附件四(即被證六 ,被告所述為原告支出宣傳廣告費用)為新鮮星球傳媒網路 有限公司委託本公司代編刊物所給付之費用。」,應認被告 並無為原告規劃設計網頁及發送廣告電子郵件暨支付費用之 事實,被告對原告並不享有債權,自無從行使抵銷權,被告 此項抗辯即非可取。
六、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7,178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9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起訴時預納1,000元。小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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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聞共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