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盟雲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民國112年2月21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季錞
選任辯護人 劉耀文律師
李岳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翔
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紀瀚
選任辯護人 劉庭恩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洺瀧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9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24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本件檢察官原起訴上訴人即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
常紀瀚、吳洺瀧及陳侑鑫、胡志杰、葉煜銘、林順安、陳健 森、杜廷軒等11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將 被告11人分別判處罪刑;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 紀瀚、吳洺瀧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及被告陳侑鑫 、胡志杰、葉煜銘、林順安、陳健森、杜廷軒均未提起上訴 。惟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提起上 訴後,被告王盟雲於本院112年1月11日審理時及被告李季錞 、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於本院112年2月22日審理時均對 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及沒收部分撤回上訴,有本院審判 筆錄、刑事撤回上訴聲請狀5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99 、401頁;卷㈡第202至204、263至269頁)。故本件審理範圍 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 洺瀧量刑部分;至陳侑鑫、胡志杰、葉煜銘、林順安、陳健 森、杜廷軒部分已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
㈡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及定執行刑部分,主張從輕量刑而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㈠第399頁;卷㈡第202至204頁),故本院以經原判決認定如下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並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 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32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被告黃柏翔業經起訴所示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曾卿於1 11年3月2日16時1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年月4 日18時40分匯款1萬元、同年月8日19時36分匯款1萬元、同 年月15日12時10分匯款1萬元遭詐騙之犯罪事實相同。雖被 告黃柏翔僅就量刑部分上訴,併案部分本院無從合併審理, 惟上開犯罪事實既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本屬 本院審理範圍,併予說明。
二、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
㈠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1.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等5人,分別於 民國110年12月初、110年12月25日、111年1月1日、111年1 月7日、111年2月22日,加入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 「大埕」所組成、另有陳侑鑫、陳健森、胡志杰、林順安、 葉煜銘等人參與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犯罪 組織。
2.王盟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 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第一線機手,利用通訊軟體結識 陳柏翰,介紹假投資平臺「Exness」,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 利云云,致陳柏翰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 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即 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最終由「大埕」所屬詐 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
3.上開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警方查獲
止,另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作為詐騙機房,王盟 雲遂基於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應 「大埕」之邀,同意擔任機房管理者,負責掌握成員出缺席 狀況,教導、提供成員話術內容,並發放薪資,及擔任第二 線機手,又招募李季錞、黃柏翔加入詐騙集團。陳侑鑫則於 111年2月起,與王盟雲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 經拔擢為機房管理者,重新制定規則,與王盟雲共同管理機 房,並彙整每日業績向王盟雲報告,及擔任第二線機手(原 為第一線機手)。王盟雲、陳侑鑫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機房成 員李季錞、陳健森、黃柏翔、常紀瀚、胡志杰、吳洺瀧、林 順安、葉煜銘、少年李○翰(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審理)共同擔任第一線機手,負責利用通訊軟體IG,創設專 用帳號,使用女子頭像,隨機尋找對象,使用預設文案攀談 ,取得信任,待成為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或Whatsapp好 友後,伺機介紹假投資平臺「智邦」(網址:https://stoc k.zhibanqsx.com),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利,僅需提供10% 技術費用云云,致附表一編號2至3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 意支付費用加入會員,再由機房內第二線機手(王盟雲、陳 侑鑫擔任)勸誘附表一編號2至34所示之人同意進一步投注 資金,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時間、方法、匯 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至34,吳洺瀧僅有附表 一編號11至34部分),即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 ,最終由「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㈡以上原審認定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之犯罪事實,分別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足資證明。
㈢原審之論罪:
1.被告王盟雲部分:
⑴核被告王盟雲所為,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 揮犯罪組織罪(起訴書贅載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 、同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其參與犯罪組織的低度 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起 訴書已記載「招募人員進入詐騙機房」,招募他人加入犯罪 組織罪部分應屬檢察官起訴範圍,且被告王盟雲於原審審理 時自承:「我找了李季錞、黃柏翔一起進來機房工作」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212頁),起訴書固漏載該罪名,已逕予補 正。
⑵被告王盟雲「參與」犯罪組織後,「指揮」犯罪組織之單一 行為,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指揮犯罪組織罪應與首次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2)成立想像競合犯。至其指揮 犯罪組織後本於便利組織運作的同一目的,招募被告李季錞 、黃柏翔加入,以維護、確保組織犯罪運作的繼續進行,時 間重疊,具關聯性(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王盟雲在詐騙機房工作,並利用來 源不明帳戶收受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使「大埕」所屬 詐騙集團獲取詐欺所得款項,被告王盟雲參與詐欺取財犯罪 之分工行為,亦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 行為。是其附表一編號2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指揮犯罪 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另附表一編號1、3至34之行為,則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部分: ⑴核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所為,均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⑵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參與」犯罪組織之 單一行為,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以詐騙集團成員著手向被害人接觸並施用詐術的最早時 間點,為各被告的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分別為附表一 編號2《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11《被告吳洺瀧》之 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成立想像競合犯。故被告李季錞、黃柏 翔、常紀瀚於附表一編號2,被告吳洺瀧於附表一編號11, 均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於被告李季錞、 黃柏翔、常紀瀚就附表一編號3至34部分、被告吳洺瀧就附 表一編號12至34部分,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3.共同正犯:
⑴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據被告王盟雲及陳侑鑫供稱自111年2月 起,詐騙機房係由其等指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⑵就附表一編號2至34部分,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 紀瀚、吳洺瀧與陳侑鑫、陳健森、胡志杰、林順安、葉煜銘 、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各自 擔任詐騙、聯繫、提款、回繳的工作,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而完成犯罪的目的,均為共同正犯。
⑶本案詐騙集團機房雖然有少年李○翰參與,但少年李○翰加入 時與18歲相去不遠,據被告王盟雲、陳侑鑫供稱其等未查覺 少年李○翰係未滿18歲之人;故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 翔、常紀瀚、吳洺瀧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李○翰為未成 年人,並非毫無疑問,自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處罰的必要,起訴書此部分主張,容 有誤會。
4.罪數:
⑴被告王盟雲所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34之34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⑵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胡志杰、吳洺瀧、林順安、 葉煜銘與被告王盟雲、陳侑鑫、陳健森、胡志杰、林順安、 葉煜銘、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意不同 ,行為有異,被告李季錞、陳健森、黃柏翔、常紀瀚所犯33 罪、被告吳洺瀧所犯24罪,均應分論併罰。
5.刑之減輕事由:
⑴被告王盟雲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指揮犯 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犯行;被告李 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犯行,原應減輕其刑 ,惟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已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則關於此部分之減刑,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審 酌。
⑵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 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然有明文規定,然而所謂「顯可 憫恕」,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然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 情形而言。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主張依刑法第59條 規定再酌減其等之刑;惟其等自加入詐騙機房起至為警查獲 止,參與犯罪組織逾2月,且加入後未幾,即為機房小組長 ,行為嚴重妨害社會秩序,造成33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其 等惡性非輕,客觀上查無特殊原因而顯堪憫恕的情事,縱科 以最低法定刑度,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客觀上查無
特殊原因致情輕法重而顯堪憫恕的情事,均無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6.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雖 有明文,惟該規定因違反比例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 解釋宣告違憲,自無論述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 ㈣不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惟被告王盟雲指揮詐欺集團暨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 瀚參與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嚴重妨害社會秩序 ,致30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規 定「暫不執行為適當」之要件不合,均無從為緩刑宣告。 ㈤原審關於沒收之說明:
1.犯罪工具: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各為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 、常紀瀚、吳洺瀧,分其等所有供詐騙、聯繫之犯罪所用之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
⑴被告王盟雲固然獲得30萬元報酬(見原審卷二第96頁),但 是被告王盟雲支付部分被害人賠償金共100萬1,000元(見原 審卷二第251至266頁),逾30萬元,若再將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將過苛,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宣告。 ⑵被告黃柏翔、吳洺瀧分別獲得如附表三編號3、5「犯罪所得 」欄所示報酬,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被告李季錞獲得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6萬元報酬,又被告李季 錞於原審調解程序時當場支付1萬元賠償金予告訴人林稚容 (見原審卷二第259至261頁),其此部分犯罪所得已被剝奪 ,剩餘犯罪所得5萬元,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至被告李季錞與告訴人張博淵達成分期給付1萬元之協議(見 原審卷二第273頁),因被告李季錞尚未給付,無從扣除被 告李季錞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3.其餘扣案物無從沒收:
⑴扣案被告王盟雲所有手機1支(扣案物編號:1-A-12-17), 為其私人手機(見偵卷㈤第6頁背面、原審卷二第275頁), 並非犯罪所用之物,以及扣案被告王盟雲所有信用卡、身分 證、健保卡(扣案物編號:1-B-3、1-B-4、1-B-5、1-B-6)
,與犯罪無涉,均無法宣告沒收。
⑵扣案被告李季錞、常紀瀚、吳洺瀧所有手機各1支(扣案物編 號:1-A-2-2、1-A-10-2、1-A-1-1),為其等私人手機(見 偵卷㈤第125、160、167頁;偵卷㈢第2、66、149頁;偵卷㈠第 120、123頁;原審卷二第275頁),並非犯罪所用之物,另 扣案被告吳洺瀧所有銀行存摺2本(扣案物編號:1-A-1-5、 1-A-1-6),均不足以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 收。
⑶本件被告王盟雲係依「大埕」指示,管理詐騙機房,被告李 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是單純參與詐騙機房,均非 出資者,也非場地提供者,其餘扣案物(如電腦主機、螢幕 、SIM卡、監視器主機、分享器、點鈔機、機房支出統計表 等物)應非其等所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駁回上訴(關於原判決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理由: ㈠被告王盟雲之上訴意旨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 王盟雲認罪且與多數被害人和解,刑期卻較共犯陳侑鑫重, 請求從輕量刑,希望可以判4年。」等語;被告李季錞之上 訴意旨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認罪且與被害人 和解並已彌補其犯罪所得,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 語;被告黃柏翔之上訴意旨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被告認罪,請求從輕量刑,希望可以判2年。」等語;被告 常紀瀚之上訴意旨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認罪 ,請求從輕量刑,希望在1年半以內。」等語;被告吳洺瀧 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認罪,請求從輕量刑,希望在1年6 個月以內。」等語。
㈡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 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 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㈢原審以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等5人 之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其等5人均年輕力壯,不思憑己力 獲取正當財物,竟圖不法私利,被告王盟雲指揮及被告李季 錞、黃柏翔、常紀瀚、吳銘瀧參與以詐欺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分別進而成為詐騙機房管理者,指揮、招募他人參加 犯 罪組織,並與擔任第一級機手之被告李季錞、黃柏翔、常紀
瀚、吳銘瀧等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進行詐騙計畫,騙取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金錢,同時製造金流斷點,妨害檢 警查緝,各獲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報酬,其等行為均應予非難 ,幸其5人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考量被告王盟雲、李 季錞、吳洺瀧均無前科,被告黃柏翔有詐欺、洗錢前科,竟 再次加入詐欺集團,被告常紀瀚固有持有第三級毒品前科, 惟無詐欺前科(均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王盟雲自陳 高職畢業,從事機車行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萬8,000 元,與父母、妻子、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需要扶養未成年 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被告李季錞高職畢業、從事家 俱業,月入約3萬元,與父母、妻子、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 需扶養未成年子女;被告黃柏翔高中肄業,在家中生魚片店 幫忙,月入約2萬元,與祖母、父親、哥哥、姑姑同住;被 告常紀瀚高職肄業,從事裝潢業,月入2萬5千元,與父母、 2個哥哥同住;被告吳洺瀧二專畢業,駕駛大卡車為業,家 人提供經濟來源,與外公同住等家庭狀況;及考慮被告李季 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瀧參與詐騙機房之時間長短,獲 得報酬多寡(如附表三),暨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 、常紀瀚、吳洺瀧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其中被告王盟雲 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實際給付賠償金共100萬1,000元 (見原審卷二第251至266頁),被告李季錞、常紀瀚各支付 1萬元賠償金予告訴人林稚容(即附表一編號3),被告李季 錞另與告訴人張博淵(即附表一編號27)達成分期給付1萬 元的協議,就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吳洺 瀧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原判決 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斟酌本案各罪均係侵害他人的財產法 益,並非無法回復,被告王盟雲指揮暨被告李季錞、黃柏翔 、常紀瀚、吳洺瀧參與詐騙機房後,反覆實施詐騙之本質, 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為免過度執行刑罰,酌定較低應執行 刑等因素,綜合評價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紀瀚 、吳洺瀧等5人所犯罪數,參與、指揮詐欺集轉機房之時間 長短、分工程度、被害人人數、損害金額、刑罰邊際效益隨 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則隨刑期增加而遞增, 就被告王盟雲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被告李季錞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黃柏翔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被告常紀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吳洺瀧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㈣本案原審說明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理由,於量刑時已詳 細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王盟雲、李季錞、黃柏翔、常 紀瀚、吳洺瀧等5人之犯罪情節、犯罪後態度、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輕規定、造成告訴人 之損害程度及是否和解、被告之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過輕之裁量權 濫用,又考量被告5人先後加入本案詐集團機房後,反覆實 施詐騙之本質,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為免過度執 行刑罰,綜合價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尚無違比例原則及 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且本案不宣告緩刑之理由, 均已詳述如上。綜上,原審之各罪及定執行刑之量刑,均屬 允當,即應予維持。被告5人所據其等家庭因素以為減輕刑 期之事由,亦經原審考量如上。至被告王盟雲之辯護人以共 犯陳侑鑫之定執行刑較自始認罪之被告王盟雲為輕,不符比 例原則,主張原審量刑不當乙節(見本院卷第251頁),惟原 審已說明係分別綜合評價被告王盟雲、陳侑鑫所犯之罪數, 參與、指揮詐騙機房的時間長短,在詐騙機房的分工程度, 還有被害人的人數,以及損害總金額之不同,而分別應定執 行刑4年8月、4年(見原審111年9月27日判決第9頁第14至23 行),原審合法行使定執行刑之裁量權,並未違背比例原則 。是被告5人未提出足以影響量刑基礎之新事證之上訴,均 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勝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欺時間、方法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原判決主文 本院主文 ⒈ 王盟雲 陳柏翰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LINE暱稱「○○」,於110年12月16日,添加陳柏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將協助操盤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柏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6日19時46分 1,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劉○○】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0年12月19日20時4分 4,1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 110年12月21日2時34分 1萬6,000元 110年12月24日8時19分 5,000元 ⒉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黃建倫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LINE暱稱「○○」,於111年1月7日,添加黃建倫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建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7時8分 5,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111年1月26日14時17分 3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 111年1月27日19時46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 111年1月27日19時49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0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1分 3萬元 111年1月29日17時3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 111年1月29日17時34分 3萬元 ⒊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林稚容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9日,向林稚容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網址:stock.kijmoop.com)及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稚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0日7時5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10日21時32分 1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8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4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 111年2月12日0時5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5日16時12分 5萬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111年2月15日16時13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2時25分 3萬元 ⒋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黃郁維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5日,添加黃郁維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郁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9時18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17日19時12分 1萬元 111年2月19日18時1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 ⒌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謝宜芬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Instagram暱稱「○○○」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4日,添加謝宜芬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謝宜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22時5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⒍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許雲翔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Instagram暱稱「○○」(ID:OOOOOOOOO),於111年2月8日16時15分,添加許雲翔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許雲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4時49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15日18時25分 1萬元 ⒎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翰 常紀瀚 蔡雅涵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Instagram暱稱「○○」(ID︰O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13時35分,添加蔡雅涵為好友,並佯稱可用外掛程式破解外匯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保證獲利云云,致蔡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6日16時3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17日19時 1萬元 111年2月23日16時48分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 ⒏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陳櫻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陳櫻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7日14時2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2月17日18時16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3時1分 2萬8,000元 ⒐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張紫緹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Instagram暱稱「○○○」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21時5分,添加張紫緹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紫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9日22時34分 2,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1日20時5分 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 111年2月21日20時21分 2,000元 ⒑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晨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吳晨語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晨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0日18時12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3日21時28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 111年3月4日19時43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14日19時4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⒒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李琬婷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添加李琬婷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李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20時37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4日16時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30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7時04分 3萬元 111年3月9日14時16分 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 111年3月9日23時14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 ⒓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陳億安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23日0時,添加陳億安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億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20時3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3月7日17時5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0時2分 2萬元 ⒔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李盈萱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22日,添加李盈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李盈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8時2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⒕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張世緯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25日,添加張世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張世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4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2月28日19時4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1日20時17分 1萬元 ⒖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翰 常紀瀚 吳洺瀧 翁敬傑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28日,添加翁敬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翁敬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8日21時2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⒗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徐立榮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Instagram暱稱「○」(ID︰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1時17分,添加徐立榮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徐立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7時2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1日20時51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2日12時02分 2萬元 ⒘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曾卿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添加曾卿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曾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6時18分 1,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3月4日18時40分 1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 111年3月8日19時36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 111年3月15日12時1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葉○○】 ⒙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孫慧馨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添加孫慧馨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孫慧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20時49分 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起訴書誤載帳戶號碼)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3日3時3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111年3月3日13時57分 5萬元 ⒚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莊佩璋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Instagram暱稱「○○」及LINE暱稱「OOOOO」、「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2時15分,添加莊佩璋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莊佩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7時2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1年3月10日18時43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⒛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鄭家明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Instagram暱稱「○」(ID︰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4日,添加鄭家明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家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2時1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田亦展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於111年3月5日15時1分,添加田亦展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田亦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16時0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翰 常紀瀚 吳洺瀧 陳星佑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LINE暱稱「○○」(ID:nn000000),於111年3月5日,添加陳星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星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6日18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王苡威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王苡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王苡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4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7日18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7日18時42分 5萬元 111年3月7日19時32分 3萬元 111年3月7日22時1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 111年3月14日19時25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潘自芹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5時28分,添加潘自芹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潘自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1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9日13時59分 1萬元 111年3月10日20時5分 2萬2,000元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裴翎琇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臉書及LINE暱稱「OOO」(LINE ID:0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裴翎琇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裴翎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3時58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7日14時53分 3萬元 111年3月14日14時3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 2萬5,000元 111年3月16日14時19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 111年3月16日14時20分 5萬元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林曉群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Instagram暱稱「○○○」,於111年3月初,添加林曉群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http://stock.zhibangs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曉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8時40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張博淵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8日,添加張博淵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博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4時2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11日16時1分 1萬元 111年3月15日14時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彭櫳萱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6時50分,添加彭櫳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可自動提單,保證獲利云云,致彭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6時35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鄧姸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LINE暱稱「OOO」,於111年3月9日,添加鄧姸馨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鄧姸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1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3月9日17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9日17時53分 2萬元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趙珮妤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添加趙珮妤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趙珮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8時4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劉瑾綺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Instagram暱稱「○○」(帳號:OOOOO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劉瑾綺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瑾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5時1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許逸先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Instagram暱稱「○○」(ID︰OOOOOO OOOO)及LINE ID「OOOOOOO」,於111年3月12日,添加許逸先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許逸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3時2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王嘉琪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Instagram暱稱「○」(ID︰OOOOOOOOO)及LINE暱稱「OOO」(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王嘉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王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5時1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王盟雲 李季錞 黃柏翔 常紀瀚 吳洺瀧 張家菘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Instagram暱稱「○○」(ID:OOOOO000000),於111年3月,添加張家菘為好友,並佯稱介紹智邦投資網站(網址:stock.zhibangs.com),致張家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5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王盟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季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常紀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吳洺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附表二: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王盟雲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3至13頁;偵卷㈧第20至30頁;偵卷㈩第75至81頁 偵查 偵卷㈤第119至121頁;偵卷㈦第342至347頁 原審準備程序、審理 原審卷二第96、240頁 共同被告陳侑鑫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㈢第153至162頁;偵卷㈧第45至50頁;偵卷㈩第123至125頁 偵查 偵卷㈢第284至286頁;偵卷㈦第330至332、354至357頁 原審準備程序、審理 原審卷二第88、240頁 被告李季錞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166至173頁 偵查 偵卷㈤第219至173頁 共同被告陳健森供述 警詢 偵卷㈢第1至11頁;偵卷㈩第267至279頁 偵查 偵卷㈢第66至72頁;偵卷㈦第326、327頁 被告黃柏翔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㈧第57至73頁 偵查 偵卷㈥第160至166頁;偵卷㈦第336至第338頁 被告常紀瀚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㈢第76至85頁;偵卷㈧第88至94頁 偵查 偵卷㈢第147至150頁;偵卷㈦第196至198頁 共同被告胡志杰供述 警詢 偵卷㈥第2至第9頁;偵卷㈧第107至113頁 偵查 偵卷㈥第88、89頁;偵卷㈦第185至187頁 被告吳洺瀧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124至132頁;偵卷㈧第147至153頁 偵查 偵卷㈤第158至161頁;偵卷㈦第190、191頁 同案被告林順安供述 警詢 偵卷㈠第13至21頁;偵卷㈧第127至133頁 偵查 偵卷㈠第119至124頁;偵卷㈦第182至184頁 共同被告葉煜銘供述 警詢 偵卷㈠第135至145頁;偵卷㈦第312、313頁 偵查 偵卷㈠第196至124頁 原審準備程序、審理 原審卷二第50、61頁 證人即少年李○翰證詞 警詢 偵卷㈥第175至183頁 偵查 偵卷㈥第256至264頁 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陳柏翰) 陳柏翰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52、53頁 陳柏翰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54、55頁;偵卷㈢第247頁背面;偵卷㈧第191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56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92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黃建倫) 黃建倫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89至91頁背面 黃建倫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2至95頁;偵卷㈧第231、236至23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9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96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林稚容) 林稚容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97、98頁 林稚容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9至102頁;偵卷3227第248頁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黃郁維) 黃郁維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4頁正背面 黃郁維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49至25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06、10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07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謝宜芬) 謝宜芬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8、329頁 謝宜芬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7頁正背面、330、331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3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32至334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許雲翔) 許雲翔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53、354頁 許雲翔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2頁正背面、355、35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57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57頁背面、358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蔡雅涵) 蔡雅涵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0、361頁 蔡雅涵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9至365頁 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陳櫻) 陳櫻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77、78頁 陳櫻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79至82頁 臺灣銀行網路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83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卷㈡第8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83頁背面至88頁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張紫緹) 張紫緹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1、322頁 張紫緹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0至326頁 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吳晨語) 吳晨語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1、412頁 吳晨語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0頁正背面、413至416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李琬婷) 李琬婷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18、119頁 李琬婷報案資料 偵卷㈢第224、225頁;偵卷㈧第271至276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20、121頁;偵卷㈢第226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2、123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億安) 陳億安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24、125頁 陳億安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25頁背面至127頁;偵卷㈧第282至28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9頁背面至133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5頁背面、136頁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李盈萱) 李盈萱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15頁正背面 李盈萱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14至31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318頁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18、319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張世緯) 張世緯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8頁正背面 張世緯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7至42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22至409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28、429頁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翁敬傑) 翁敬傑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03頁正背面 翁敬傑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02至40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09頁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06至409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徐立榮) 徐立榮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36、337頁 徐立榮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35頁正背面、第338至340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1、344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1頁背面至344頁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曾卿) 曾卿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209頁正背面 曾卿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251頁背面;偵卷㈧第208頁至第216頁 轉帳明細 偵卷㈡第7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18頁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卷㈧第218頁背面、219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孫慧馨) 孫慧馨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37、138頁 孫慧馨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90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9頁正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39頁背面至144頁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莊佩璋) 莊佩璋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51、152頁 莊佩璋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52頁背面、153頁;偵卷㈧第308至31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53頁背面、154頁 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鄭家明) 鄭家明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46頁正背面 鄭家明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45至34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9頁 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8頁背面至351頁 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田亦展) 田亦展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0頁正背面 田亦展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9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陳星佑) 陳星佑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2頁正背面 陳星佑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41至444頁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王苡威) 王苡威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58、59頁 王苡威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93至20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02至20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207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潘自芹) 潘自芹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8、109頁 潘自芹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10、111頁;偵卷㈧第262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1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13頁背面至117頁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裴翎琇) 裴翎琇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78頁正背面 裴翎琇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77至38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85至391頁 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林曉群) 林曉群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64、36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66頁 附表一編號27 (告訴人張博淵) 張博淵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177、178頁 張博淵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76至182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83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184頁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彭櫳萱) 彭櫳萱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93頁正背面 彭櫳萱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92至395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96至401頁 附表一編號29 (被害人鄧姸馨) 鄧姸馨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0頁正背面 鄧姸馨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0至433頁 附表一編號30 (告訴人趙珮妤) 趙珮妤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40頁正背面 趙珮妤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61至163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64至175頁 中國信託提款卡影本 偵卷㈡第42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4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31 (告訴人劉瑾綺) 劉瑾綺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5頁正背面 劉瑾綺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4至437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38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38頁 附表一編號32 (告訴人許逸先) 許逸先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46頁正背面 許逸先報案資料 偵卷㈥第30頁背面、64、65頁;偵卷㈧第303頁 郵局存摺正反面影本 偵卷㈡第147頁背面至148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49至150頁 附表一編號33 (告訴人王嘉琪) 王嘉琪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7頁正背面 王嘉琪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66至369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70至358頁 附表一編號34 (被害人張家菘) 張家菘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72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73頁 銀行資料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41至346頁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47至35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55至359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61頁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對帳單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69至371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劉○○】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07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70至1873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86至1992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66、1867頁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存摺存款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11至315頁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31至3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439至448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43至1851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83至385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405至419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429至43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83、389至403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449至460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23至18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425至42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原審卷一第375至379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群組「獎盃符號」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01至1525頁 群組「K群」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27至1552頁;偵卷㈢第123至135頁;偵卷㈠第151至163頁 群組「300萬+」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1553至1564頁 被告林順安手機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㈠第25至31頁 少年李○翰手機IG、LINE、記事本畫面 偵卷㈥第231至252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告姓名 參與時間 (民國) 犯罪所得 (新臺幣) 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物編號】 1 王盟雲 110年12月初某日 30萬元 手機1支【1-B-2】 2 李季錞 110年12月25日 6萬元 IPhone手機1支【1-A-2-1】 3 黃柏翔 111年1月1日 26萬元 IPhone手機1支【1-A-8-1】 4 常紀瀚 111年1月7日 0元 IPhone手機1支【1-A-10-1】 5 吳洺瀧 111年2月22日 5,000元 IPhone手機1支【1-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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