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廖東卿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撤銷假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3月17日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原告即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裁
判費,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