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0,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