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7號
ULDV,112,補,47,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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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黃金彪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臺西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73,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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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