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號
ULDV,112,補,45,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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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張水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明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元【即原告請求移轉買賣標的物即系爭土地之契約總
價】,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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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