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8號
ULDV,112,消債更,28,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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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侃庭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9月 至112年2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 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 證明書等)。
 又聲請人提出「買受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 肯尼斯體適能工作室』之訓練勞務費」之明細表,並未註明年



度,故有12月31日發票總金額分別為「15,398元」、「9,545 元」;1月31日發票總金額分別為「12,608元」、「6,395元」 ;2月28日發票總金額分別為「12,869元」、「6,458元」。請 聲請人註明年度後重新提出。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 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肯尼斯體適能工作 室」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民國112 年3月23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 明。
㈥聲請人曾擔任「肯尼斯體適能工作室」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 日前5年內(即107年3月24日至112年3月24日)是否仍有營業 ?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 年3月2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 、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 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㈨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及現值估價



單。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 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若有房租之支出,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 租繳納證明文件。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3號聲請調解於112年3 月13日調解期日時表示「目前白天在西螺果菜市場幫工月收入 約15,000元,晚間兼任健身教練,月收入約8,000元,共約23, 000元,能按月還款7,000元。」若聲請人每月必要之支出依雲 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4,230元×1.2=17,07 6元),僅餘15,924元,如何履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所稱之每月 償還計畫7,000元?)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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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