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嘉隆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 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10年3月至112年2月間有無處名 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9月 至112年2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 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 證明書等)。
㈥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㈦提出聲請人陳嘉隆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陳再順、陳黃瑞子於郵 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完整影 本(需附『完整』、『依序』且『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陳嘉隆、受扶養義務人陳再順、陳黃瑞子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 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 ,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㈨陳報聲請人陳嘉隆本人及受扶養人陳再順、陳黃瑞子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 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提出聲請人名下2部汽車(車牌號碼:00-0000、AVD-0769)之行 車執照及現值估價單。
提出聲請人陳嘉隆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陳再順、陳黃瑞子之最 新戶籍謄本、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 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 人陳再順、陳黃瑞子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 ,及其與陳再順、陳黃瑞子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 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金 額為48,000元、支出總金額為683,040元,收入遠低於支出, 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雲
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 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 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分配總額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