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林宜仕
黃怡婷
黃怡瑄
黃韋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超
蘇雪琴
聲 請 人 蘇芮豫
蘇瑀婕
蘇致謙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雅盈
聲 請 人 蘇宏偉
陳亮語
陳庭予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琝毓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科睿
聲 請 人 孫弘昕
孫仕昕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雅叡
聲 請 人 蔡茵羽
蔡秉曄
蔡孟紜
蔡沐玹
蔡誌旂
兼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瑋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姚孝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 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余玉秀(女、民國00年0 月0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 縣○○鄉○○村○○0 ○0 號)於111 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蘇 宏偉、蘇琝毓、蔡宗瑋、蔡雅叡、蔡茵羽、蔡秉曄係被繼承 人之孫子女;林宜仕、黃怡婷、黃怡瑄、黃韋綸、蘇芮豫、 蘇瑀婕、蘇致謙、陳亮語、陳庭予、蔡孟紜、蔡沐玹、蔡誌 旂、孫弘昕、孫仕昕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 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蘇宏偉、蘇琝毓、 蔡宗瑋、蔡雅叡、蔡茵羽、蔡秉曄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林 宜仕、黃怡婷、黃怡瑄、黃韋綸、蘇芮豫、蘇瑀婕、蘇致謙 、陳亮語、陳庭予、蔡孟紜、蔡沐玹、蔡誌旂、孫弘昕、孫 仕昕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另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次子蘇永忠、三子蘇彥融、五子蘇 敏誠、次女蘇艷娟尚存,其配偶蘇金牌、長子蘇永泰、四子 蘇永輝、長女蘇美娥先被繼承人死亡,而蘇永泰對被繼承人 之應繼分由蘇雪芳、蘇雪琴代位繼承;蘇永輝、蘇美娥並無 子嗣。其中蘇彥融、蘇敏誠、蘇艷娟、蘇雪芳、蘇雪琴以本 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次 子蘇永忠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且亦查
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 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次子蘇永忠為 法定繼承人,聲請人蘇宏偉、蘇琝毓、蔡宗瑋、蔡雅叡、蔡 茵羽、蔡秉曄等孫輩繼承人;林宜仕、黃怡婷、黃怡瑄、黃 韋綸、蘇芮豫、蘇瑀婕、蘇致謙、陳亮語、陳庭予、蔡孟紜 、蔡沐玹、蔡誌旂、孫弘昕、孫仕昕等曾孫輩繼承人之繼承 順序尚在蘇永忠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蘇宏偉、 蘇琝毓、蔡宗瑋、蔡雅叡、蔡茵羽、蔡秉曄、林宜仕、黃怡 婷、黃怡瑄、黃韋綸、蘇芮豫、蘇瑀婕、蘇致謙、陳亮語、 陳庭予、蔡孟紜、蔡沐玹、蔡誌旂、孫弘昕、孫仕昕所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