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0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 務 人 周明煌
0000000000000000
周洪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是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
,惟債務人等住所分別係在新北市及臺北市,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分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