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3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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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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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單及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
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位於臺
北市松山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