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666號
ULDV,112,司執,5666,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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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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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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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莉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及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 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保險公司所在地,依債權人之 聲請狀所載,係位於台北市南港區、台北市信義區,均非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得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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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