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534號
ULDV,112,司執,5534,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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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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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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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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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冠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永助之郵局及勞保等資 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上開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皆為南投縣,應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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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