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29號
ULDV,112,司促,1429,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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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蕭志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覃鴻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 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
二、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每月100, 000元(不含稅)之房租均分,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 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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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