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2號
ULDV,111,訴,82,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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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張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銀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922,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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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