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被 告 黃雅利 被 告 黃昭智 被 告 黃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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