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1年度,37號
ULDV,111,司養聲,37,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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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裕民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喬安
法定代理人 莊素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與甲○○間終止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5 月25日收養甲○○(女 、94年9 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 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現雙方經被收養人之終止 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丙○○同意而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於11 1 年8 月15日訂立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契約,爰依法聲請法院 認可等語。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 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 效力。養子女為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 ,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 條第1 、2 、3 、4 、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原為被收養人之繼父,被收養人係已年滿7 歲之未成 年人,經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合意終止收養 關係等情,有戶籍謄本、終止收養書約等件附卷可佐。且經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均到院陳明同意終止收 養關係,有本院111 年11月9 日調查筆錄在卷足稽,堪信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就終止收養關係達成合意,並經被收養人 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㈡經本院分別函請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財團法人聖功 福利慈善基金會訪視後,據二基金會所提之綜合評估略以: ⒈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部分:
 ⑴被收養人現況:
  被收養人現年17歲,目前就讀高中二年級,健康狀況良好,



為學校體育班學生,被收養人約3 至4 歲時由收養人收養, 約6歲時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分居,後被收養人由法定代理 人獨自扶養至今,被收養人成長過程尚順利,法定代理人能 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被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親 子關係亦良好,法定代理人亦能尊重被收養人,讓被收養人 朝自己興趣發展,評估被收養人目前生活及就學均穩定。 ⑵法定代理人現況及後續撫育計畫:
 ①法定代理人為被收養人母親,現年48歲,罹患免疫系統疾病 ,目前病情尚穩定,評估現階段身體狀況尚可負荷照顧被收 養人,法定代理人有穩定工作及兼職收入,經濟能力可供應 被收養人基本生活需求,另其家人均居住法定代理人住所附 近,有一定之家庭支持系統,法定代理人於被收養人約6 歲時與收養人分居,後即獨力扶養被收養人至今,能提供被 收養人穩定成長環境,且親子關係良好,評估法定代理人具 一定之親職能力。
 ②法定代理人已獨力扶養被收養人多年,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 終止收養關係,被收養人仍與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將繼續 由法定代理人照顧,生活環境及就學都不會變動,法定代理 人將支持被收養人就讀大學,評估法定代理人後續撫育計畫 為可行。
 ⑶綜合評估:
  本案為繼親收養終止收養案,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結婚後收 養被收養人,惟兩人於102 年2 月離婚,被收養人在收養人 與法定代理人離婚前即由法定代理人獨自照顧至今,故已約 10年未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被收養人目前成長正常,生活及 就學均穩定,評估法定代理人具備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可 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未來法定代理人亦將持續扶 養及照顧被收養人,故收養人若終止收養被收養人,並不影 響被收養人之生活照顧,惟被收養人從小認定收養人為親生 父親,且持續與收養人互動,仍保有情感連結,本案收養人 是否確有終止收養被收養人之正當理由,尚須了解收養人之 說明,故建請法院參酌收養人之訪視報告及本案相關事證, 依被收養人最佳利益裁定之。
 ⒉財團法人聖功福利慈善基金會部分:
 ⑴收養人現況:
  收養人現年53歲,且關於臺鍍科技公司高雄廠(位於路竹區) 擔任經理一職近3 年時間,自述近期有換車之需求、亦有購 屋之規劃,目前仍有經濟上的壓力。
 ⑵終止收養之動機與意願:
  收養人與被生母於97年結婚,於102 年兩願離婚,共育有一



親生子林建宇。兩人離婚後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由生母獨任,林建宇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則由收養人單獨 行使。因婚後價值觀以及溝通狀況不佳,導致收養人與生母 之婚姻關係僅維持4 年餘,與生母離婚後收養人對生母產生 反感,也連帶影響其探視被收養人之動機與意願,過去3 年 間僅有與被收養人見過2 次面,與被收養人之感情已經生疏 。收養人考量今年申請租屋補助,被收養人需一併列計家庭 人口而未能符合該項補助,然其未來仍有申請該補助之需求 ;以及收養人之父於今年8 月過世後恐會衍生出遺產繼承問 題,加之認為與被收養人多年來因實際互動次數少而感情不 若以往,遂決定提出終止收養之聲請。
 ⑶綜合評估:
  因與生母婚姻生變,目前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 生母為之,收養人已多年未實際照顧被收養人,亦無支付被 收養人扶養費,於被收養人已明顯無照顧事實。收養人於今 年申請租屋補助時因需列計被收養人而無法順利通過該項補 助,亦面臨其父親之過世而需要處理相關遺產事宜,加之多 年未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而彼此情感已經疏遠,故興起終止 收養之想法,收養人期待終止與被收養人之收養關係後,日 後租屋補助之申請能夠通過,減輕經濟負擔,未來在處理財 產分配之時能維護林建宇之權益。因本會僅就收養人進行訪 視,請貴院參酌生母及被收養人之訪視調查報告及實際到庭 之陳述,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等語,有財團法人雲林縣雲 萱基金會111 年9 月20日雲萱養字第111068號函、財團法人 聖功福利慈善基金會111 年10月4 日聖功基字第111255號函 及所附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四、本院審酌:被收養人到院陳述終止本件收養對其並無影響, 又再過數月被收養人便已成年,宜尊重被收養人對本件收養 關係之主觀意願;就客觀事實而言,被收養人已由法定代理 人接回同住照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無維持收養關係之必 要,收養關係之終止,不致影響被收養人生活現況及日後受 照顧權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終止收養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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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