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MANH HUNG(中文名:黃猛雄,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所
為之羈押處分(押票部分),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製作之一百一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號押票各聯(共六聯),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HOANG MANH HUMG」,均應更正為「HOANG MANH HUNG」。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被告HOANG MANH HUNG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 國112年2月10日處分執行羈押,押票各聯(共六聯)內關於 被告之姓名誤繕為HOANG MANH 「HUMG」,顯係誤寫,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處分本旨,依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