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8號
ULDM,112,聲,88,2023031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 年度執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 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 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2之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 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之各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03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1年度抗字第362號抗告駁回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又本院審酌 被告陳稱:請鈞院從輕量刑等語,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查,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 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 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徐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罪日期 109 年11月6 日 109 年12月21日 109 年12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 判決日 111 年3 月7 日 111 年3 月7 日 110 年9 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 確定日 111 年3 月7 日 111 年3 月7 日 110 年10月19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越門窗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10 年4 月5 日 110年4月17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判決日 110 年10月29日 111 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確定日 110 年12月7 日 111 年12月28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6 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