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冠忠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
06號),不服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
請撤銷,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發回本院原受命法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就犯罪嫌疑重大部分,聲請人即被告 朱冠忠對於出售玩具鈔票一事並不否認,然聲請人本業是魔 術師,在蝦皮上販售該玩具鈔票已2年多,且賣場中也有販 售其他魔術道具,並非專以販售玩具鈔票為業;另外,聲請 人將新臺幣(下同)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之玩 具鈔票,均以5元或7元出售,與一般專門販售偽鈔之人,是 以面額1至5折之價格出售情形不同;又該玩具鈔票上之印章 印有玩具銀行字樣,也無防偽標誌,更以A4影印紙列印製作 ,鈔票號碼為「HR484268XD」,數字有諧音「是不是要發了 」之意,並加上用來作為取笑意思之「XD」網路用語,一般 人一看即可知道是玩具鈔票;再者,聲請人之玩具鈔票是向 同案被告廖泓均所購買,而同案被告廖泓均是委託印刷廠印 製,聲請人認為印刷廠既然可以印製,此玩具鈔票應該沒有 問題;且聲請人於知悉有人將該玩具鈔票作違法使用後,即 趕快將產品下架,此均顯示聲請人並無何犯罪意圖,對於有 人會將玩具鈔票當作偽鈔使用,主觀上根本無預見可能性, 更無何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之情事,是原處 分(聲請人書狀均誤載為原裁定)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 難謂適法。㈡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原處分雖以聲請人 於案發前與同案被告廖泓鈞有所聯繫為羈押原因,然本案相 關被告均已接受過多次警偵訊及羈押庭訊問,檢察機關應是 已鞏固相關事證,方予起訴,且聲請人及同案被告廖泓鈞先 前亦均遭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兩人相關對話紀錄也已經 搜索、扣押,本案並無在逃之同案被告,聲請人應無湮滅、 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處分以有事實足認聲請 人有湮滅、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羈押原因,亦
有不當;另原處分認偽鈔流入市面數量龐大為羈押之理由之 一,然此應為後續倘認聲請人有罪,其犯罪所得或量刑之問 題,與應否羈押無關,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 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於為處分之日起或處分送達後5日內 ,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 1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 者,視為已有聲請,同法第418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定。查本 件羈押係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人雖 具狀表明「抗告」,然實係誤聲請撤銷處分為抗告,依刑事 訴訟法第41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視為已依法聲請撤銷原處 分,合先說明。
三、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等,而 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法院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 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 節予以斟酌決定。復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 ,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羈押原因、必要之存否或執行羈 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 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四、經查:
㈠聲請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 屬本院,由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訊問後,認聲 請人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 通用紙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證 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同日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羈押聲請人3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僅押票有勾選禁止受授物件),有訊問 筆錄及押票在卷可參。
㈡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聲請人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固坦承交付起訴書所載印章 版鈔票給同案被告黃俊維等人之客觀事實,然辯稱該印章版 鈔票一般人一看即可知道不是真鈔,其並無主觀上之犯意等 語,經查:
⒈聲請人有起訴書所載,交付印章版鈔票給同案被告黃俊維等 人之行為,經聲請人坦承在卷,並有聲請人與同案被告廖泓 鈞之對話紀錄、聲請人蝦皮賣場資料、扣案印章版鈔票等在 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本件印章版鈔票是否屬刑法第196條第1項「偽造之通用紙幣
」:
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所規定之「偽造幣券」,係 指摹擬真正幣券以為製造,僅須與真幣類同,外觀上足以使 一般人誤信為真正之幣券,罪即成立,原不必與真幣完全相 同,其偽造方法為何,則無限制,如機器印製、彩色影印、 照相與蝕刻製版印刷等不一而足,只須著手於偽造幣券,而 有與真幣類同之物品即屬之。且偽鈔之製作品質本不可能與 真鈔完全相同,故有意製造偽鈔者,若基於其技術、製作成 本等考量,致所製作之偽鈔欠缺特定防偽特徵,僅屬其偽造 技術良窳與否之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觀諸卷內扣案印章版鈔票之照片,在外 觀上與真幣類同;且聲請人於警詢亦自承該鈔票逼真程度九 成,有可能讓人誤以為是真鈔等語;另外,本件檢警亦確實 查獲有同案被告黃俊維、張貿復等人將該印章版鈔票拿至商 家使用,使商家誤信為真鈔等情,是本件印章版鈔票有符合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所規定之「偽造幣券」、刑法 第第196條第1項之「偽造之通用紙幣」之高度可能。 ⒊聲請人是否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之主觀 犯意:
聲請人於警詢自承:我跟同案被告廖泓鈞購買的鈔票,有三 個版本,第三個版本(即印章版)鈔票下面是印製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兩側印章部分有寫魔術銀行,更加逼真,逼真程 度九成,有可能讓人誤以為是真鈔,我有詢問過同案被告廖 泓鈞第三個版本真的沒問題嗎等語;在偵查中供述:我有發 現新聞上報導假鈔的鈔票號碼跟我賣的相同等語;於羈押訊 問中稱:我沒辦法確認我的客群是哪些人,客人會跟我確認 是不是高仿真,但我不會正面回答……改版後的,一開始目視 看起來跟真鈔一樣等語。又參諸卷內聲請人蝦皮賣場之截圖 畫面以及與買家之對話紀錄,顯示聲請人於販售時特別註明 「逼真」等字樣,且許多買家在向聲請人詢問時,也會強調 要「逼真」版本,更有買家曾向聲請人詢問被抓到是否會有 事。再觀以聲請人跟同案被告廖泓鈞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聲請人知悉媒體開始報導偽鈔之相關新聞,與同 案被告廖泓鈞討論後,決定將印章版下架,然聲請人竟又表 示:我覺得沒差,我架上完全沒賣印章版本的,照片都是玩 具版本的,然後寄印章版本的等語。綜上以觀,可見聲請人 明知其自同案被告廖泓鈞處所購得之印章版鈔票與真鈔相當 近似,且自與買家交易之過程中,應可知悉有買家可能將之 作不法使用,卻仍於蝦皮賣場上,販售印章版鈔票;另外, 在偽鈔新聞已經媒體大幅報導後,聲請人已發覺媒體報導之
偽鈔與自己所販賣印章版鈔票之鈔票號碼相同,在決定將印 章版鈔票下架後,卻仍向同案被告廖泓鈞表示會持續出貨印 章版鈔票給買家,是應認聲請人具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 偽造之通用紙幣之主觀上犯意嫌疑重大。
⒋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㈢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本件聲請人與同案被告廖泓鈞在發現媒體開始報導偽鈔新聞 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兩人討論後,將印章版 鈔票自蝦皮賣場下架,也刪除逼真版本的鈔票照片,並談及 之後要再更改鈔票號碼等情,此有兩人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存卷可查,且當時為偵查之初,聲請人涉犯之情節 、程度尚屬未明,是本件聲請人在偵查階段,有事實足認有 湮滅、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本案業經檢察官 認為蒐證完畢,加以起訴,已特定聲請人涉犯之罪嫌;聲請 人與同案被告廖泓鈞之上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亦由檢警扣案,可供檢視;且觀諸上開聲請人就本案之答辯 方向,其是爭執本件印章版鈔票是否屬偽造之通用紙幣,以 及其主觀上之犯意,而在本件印章版鈔票已經扣案,相關被 告、證人於警偵階段,也由檢警為調查,聲請人自警詢、偵 查及本院羈押訊問程序,均已就本案大部分客觀事實供述明 確,檢察官認為已蒐證完備之情況下,尚難想像聲請人要再 湮滅、偽造何證據,或就其答辯方向要如何與其餘同案被告 或證人為勾串。是依本案已由檢察官起訴至本院之訴訟進行 階段,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仍舊存在,殊非無疑,仍 有再研求之餘地。另倘認聲請人現階段並無上開羈押原因存 在,則本案聲請人是否有刑事訴訟法所明定之其餘羈押原因 及羈押必要性存在,尚屬不明,有待原審受命法官再為審酌 。
五、原處分既有上開疑義有待釐清,聲請人不服原處分,聲請撤 銷,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發回原審受 命法官更為妥適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