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17720號
上 訴 人 甲○○○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2,4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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