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35號
ULDM,111,附民,635,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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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3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4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周劭


楊仁和


張舒婷

陳羽瑄
陳琬渝
謝淑屏
童一賢
張蕙菁

謝怡婷
被 告 廖鎮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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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