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04號
ULDM,111,附民,404,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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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王基石


翁仲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5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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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