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97號
ULDM,111,易,197,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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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濬坤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濬坤(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 分)前與告訴人吳宏明之胞弟吳哲源有金錢糾紛。被告竟因 此心生不滿,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9日8 時30分許,在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外 鐵門及圍牆上,以紅色噴漆噴灑「欠錢不还」等字樣共2個 ,致上開地點門口之鐵門及圍牆喪失美觀之效用,而足生損 害於告訴人吳宏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25頁),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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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