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03號
ULDM,110,訴,603,2023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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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威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11年12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
10年度偵字第6822、7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 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 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威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 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3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 年1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12 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書,該裁定復於112年3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命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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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